地区: | 朝阳区 |
分类: |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
所属行业: | 公安 |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初审) → 上报[市级] →终审[国家部委]→ 决定[国家部委] → 制作行政文书[国家部委] → 告知/送达[市级]
受理条件
1、投资类申请——个人投资50万美元以上 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中,个人直接投资合计50万美元(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以上、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投资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并在北京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一栏注明申请人姓名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2、投资类申请——个人投资200万美元以上个人直接投资合计200万美元(实际缴付注册资本金)以上,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通过在北京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与中方投资者共同进行石油的合作勘探开发等方式进行投资,并在北京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投资者一栏注明申请人姓名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3、任职人员——执行国家重点项目的 在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所属机构、执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者重大科研项目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等7类科研机构中,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
4、任职人员——在四类企业任职的 在北京高新技术企业、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有同等待遇,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5、任职人员——在重点高校任职在北京重点高等院校担任教授、副教授以及享受同等待遇,自受理之日开始计算,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连续任职满4年,4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3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6、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 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过重大、突出贡献或对国家有重大价值的世界顶尖人才、特殊技能人才及知名人士等,包括世界著名科学奖项获得者、世界知名学者、企业家、运动员、文艺人士等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7、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可以随同投资、任职、特殊人员申请永久居留。
8、亲属投靠——夫妻团聚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9、亲属投靠——亲子团聚 未满18周岁的外籍未婚子女,投靠中国籍父母或已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父母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10、亲属投靠——亲属投靠 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已满18周岁的中国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永久居留。
11、中关村外籍人员——外籍高层次人才符合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外国人,经由中关村管委会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12、中关村外籍人员——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根据中关村外籍人才积分评估标准,达到70分的中关村创业团队外籍成员和中关村企业选聘的外籍技术人才,经由中关村管委会认定并出具推荐函,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13、中关村外籍人员——中关村外籍华人具有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且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工作的外籍华人;或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持工作类居留许可在中关村企业连续工作满4年、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外籍华人,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14、在京工资性年收入和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规定标准外国人在北京已连续工作满4年,且4年内每年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累计不少于6个月;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连续4年工资性年收入(税前)50万元人民币以上;每年缴纳个人所得税10万元人民币以上;经现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15、北京市外籍高层次人才经北京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外籍高层次人才或者经北京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可企业聘雇并担保的行业高级专业人才,申请时及申请之日前持加注“人才”的工作类居留许可连续在北京工作满3年,经工作单位推荐,可以申请办理外国人永久居留。
16、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应当在证件有效期满前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内容变更的,应当在情况变更后一个月以内申请换发。证件损坏或者遗失的,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