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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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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9-28 | 发布者:小骨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许可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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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
受理地点
受理时间
咨询渠道
行为依据
收费情况
收费依据
办理时限
申报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程序
监督措施
网上受理
网上查询
事项说明
地址
邮编
公开电话
投诉电话
网站地址
机构职能

岗位名称
工作电话
电子邮件
简历
工作职责

3707000101001



行政许可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初审)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许可服务指南

坊子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发布

2015-10-10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1

(二)实施机构………………………………………………1

(三)申请主体………………………………………………1

(四)受理地点………………………………………………1

(五)办理依据………………………………………………1

(六)办理条件………………………………………………2

(七)申请材料………………………………………………2

(八)办理时限………………………………………………5

(九)收费标准………………………………………………5

(十)咨询服务………………………………………………5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6

1.提交方式……………………………………………………6

2.获取收件编号………………………………………………6

3.获取收件凭证………………………………………………6

(二)受理……………………………………………………7

1.材料补正……………………………………………………7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7

(三)办理进程查询…………………………………………8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8

(五)流程图…………………………………………………8

三、法律救济…………………………………………………8

(一)投诉……………………………………………………8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0

四、表单填写…………………………………………………10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10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10

五、有关说明…………………………………………………10

 附件1…………………………………………………………11

 附件2…………………………………………………………12

 附件3…………………………………………………………26

 附件4…………………………………………………………27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及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编码:3707000101001

(二)实施机构

坊子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宗教科

(三)申请主体

宗教团体、区管宗教活动场所

(四)受理地点

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五)办理依据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

1)《宗教事务条例》(20047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宗教事务条例》(20047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五条;

2)《山东省宗教事务条例》(2011年9月29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六)办理条件

申请新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审核):

1)设立宗旨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2.宗教活动场所登记:

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

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七)申请材料

申请新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许可,应当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许可,应当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原件6份,纸质);

2)当地信众有关情况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纸质);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考察材料)及户口本、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6份,纸质);

4)拟成立的筹备组成人员(57人)的基本情况,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6份,纸质);

5)专用筹建该场所的资金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纸质);

6)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原件1份、复印件5份,纸质);

7)消防证明(未开工建设的免)(复印件6份,纸质);

8)拟设场所所在村、镇(街办)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纸质);

9)当地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的意见(原件1份、复印件5份,纸质);

10)当地政府同意筹建的批文或会议纪要(原件1份、复印件5份,纸质);

11)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有关规章制度(复印件6份,纸质);

12)该场所筹备小组向当地宗教团体提出的申请,宗教团体向当地宗教工作部门提出的申请(原件1份、复印件5份,纸质);

13)以上提出的申请(正式文件,原件6份,纸质)。

2.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的审批许可,应当向区民族宗教事务局提交下列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原件2份,纸质);

2)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原件2份,纸

质);

3)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

2份,纸质);

4)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

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

2份,纸质);

5)有关规章制度文本(原件2份,纸质);

6)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

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纸质);

7)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原件2份,纸质)。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当日受理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宗教事务条例》(20047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国务院令第426号)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论证时间)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民族宗教事务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答复,没有明确规定或不便当场答复的做好记录,及时协调提出答复意见并告知咨询人。

窗口咨询地址:坊子新区凤凰大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咨询号码:7638732

网上咨询:www.fzspzx.cn

信函咨询: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坊子新区凤凰大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编:261206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联系电话:7638732

2)信函提交。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地址:坊子新区凤凰大街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编:261206

3)网络提交。网址:www.fzspzx.cn

2.获取收件编号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申请人当场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在通过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录入信息时,即可获得编号,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上申请的,通过网上预审批功能接收后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以用户名身份登陆后,查阅在办事项即可获得编号。网址:www.fzspzx.cn (网络查询:在首页办件查询输入办件编号即可查询)

2.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接收凭证。凭证内容包括: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材料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以信函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1)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2)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材料的,材料受理凭证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工作人员以信函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3)申请人通过网络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通过登录www.fzspzx.cn下载材料受理通知书。

(二)受理

1.材料补正

1)属于窗口受理的,接收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2)属于信函、传真或网上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通过登录www.fzspzx.cn进行下载。

2.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1)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2)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录政务服务中心内网系统自动生成不予受理通知书,并随即打印。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7638732

网络查询网址: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www.fzspzx.cn

1. 进入潍坊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

www.fzspzx.cn

2.在首页找到办件查询输入办件编号即可查询。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批复文件。

(五)流程图。附件1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行政服务中心督查投诉科负责对违纪违法投诉举报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处理

1)对信函、电话投诉举报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2)对当面投诉举报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5.投诉渠道

综合窗口,电话:05367638732

政务服务中心监督科,电话:05367638700

电子邮箱:fzspzx@126.com

信箱:坊子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邮编:261206

网上投诉:www.fzspzx.cn

(二)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受理机关:

坊子区人民政府,地址:坊子新区凤凰大街75号,邮编:261206,电话:7606301

2.行政诉讼受理机关:坊子区人民法院,地址:坊子区六马路71号,电话:7661513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件1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初审流程图

 
 




材料齐全       材料不全

 
 
 




分管领导审核把关(2个工作日)

材料   齐全


           
   
 
 
 
   
 






                                       同 意      不同意

固定处所    寺观教堂


           
 

批复(2个工作日)

 

呈报市宗教局(2个工作日)

 
   
 

                                         同 意      不同意

       
 

批转市宗教局批复(1个工作日)

 

材料退回(1个工作日)

 

附件2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它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审批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2.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3.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4.必要的资金证明;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

法定代表人

申请单位

电子邮箱

(重点对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作出说明)

拟设场所名称

拟设场所类别

寺观教堂

固定处所□

拟设地点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所需资金(元)

筹建时限

改扩建

             




拟 主 持 宗 教 活 动 的 人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所在单位或住址

宗教教职

在宗教团体或

场所中所任职务

主要社会职务

拟任场所职务

※本表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拟 组 建 的 筹 备 组 织 成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宗教教职

所在单位及职务

主要社会职务


县级人民政府宗

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

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

(盖章)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国家宗教事务局监制



    一、本表所填写内容须真实无误。

    二、有关内容如在本表内填写不完,可另加A4纸附页。

    三、表中需选择的栏目,在选定的项目后的方框内打“√”。

    四、本表中所称“固定处所”指《宗教事务条例》所指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五、本表一式三份,履行完登记程序后,分别由省级、设区的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留存。

    六、递交本表的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2.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3.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5.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6.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场所名称

教 别

场所

类别

寺观教堂□

固定处所□

场所地址

批准筹备

设立机关

场所邮编

场所电话

场所电子邮箱

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姓名

场所教职

人员数

场所其他

人员数

场所文物

保护级别

场所内设部门及所属单位情况

名  称

负责人

业务范围

                   



场 所 管 理 组 织 成 员 情 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宗教教职*

场所以外工作单位及职务

   *本表所称“宗教教职”,指经宗教团体认定,并经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如佛教的比丘、比丘尼,道教的乾道、坤道,伊斯兰教的阿訇,天主教的主教、神甫、修士、修女,基督教的主教、牧师、长老等。


场所教职人员(或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宗教教职

所任场所职务

在宗教团体或其他场所所任职务

主要社会职务

场所占地面积(m2

场所建筑面积(m2

单体建筑名称

建筑面积(m2

建成时间

文物保护级别

场 所 范 围 外 其 他 房 地 产 (包 括 山 林、草 场、耕 地、墓 地 等 )情 况

建筑面积(m2

土地面积(m2


场所房地产以外的其他重要财产情况

登记机关审查意见:

登记机关(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登记证号

发证日期

场所管理组织负 责 人

签章

领证人

签字

备  注

           


附件3

告知书


一、为降低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本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许可条件

(一)申请人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设立宗旨不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正常生产、生活。

(二)申请人申请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获得批准:

1)经批准完成了筹备设立工作;

2)符合《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四条的设立条件;

3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规章制度。

三、宗教活动场所应服从当地宗教工作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宗教工作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坊子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年 月 日


附件4

承诺书


坊子区民族宗教事务局:

我场所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办理《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出如下承诺:

1.及时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

2.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3.自觉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对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时,严格按程序报批并确保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5.自觉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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