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东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办法,进行行政审批及...
机构信息
地区: 东兴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标签: 东兴市,城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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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770-7660858
地址: 东兴市河堤路60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有关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根据东兴市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办法,进行行政审批及管理。

(二)负责城市管理规划工作。负责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

(三)负责管理城市市政公用事业。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城市风景名胜区、城市道路桥梁、城市照明和城市排水排污、城市供气、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等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户外广告(宣传品)设置审批工作。

(四)负责城市相关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市政建设规划和公共客运线路走向、乘客上落点规划工作;负责市政工程扩建、改造和维修工程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市政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设计、竣工后验收、移交等工作;指导和规范市政建设市场,负责市政工程建设的协调、监督,负责工程技术档案归集;负责已建成市政设施(道路、桥梁、排水、生活污水处理、照明等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负责城市供水的管理;对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进行初审,参与对市政公共设施设计、施工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管理市内排水管网配套、入网工作。

(五)负责全市燃气行业管理、指导工作。燃气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燃气设施改动审批。

(六)负责全市环卫事业的规划和发展。负责城区环卫工作的检查、指导、督办;负责市区垃圾(包括建筑垃圾)的清扫、保洁、收集、清运及其市场准入审批,开展环卫科研与监测管理;负责市区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处置场的建设和管理,负责生活垃圾(包括建筑垃圾)处理费和污水处理费的征收;负责城市环卫行业相关的资质审查。

(七)负责本系统的科技发展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负责推行城市管理的数字化、科学化、规范化工作。

(八)负责编制城市园林绿化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公园的规划、绿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绿化达标的宏观管理与监督落实,负责在公共绿化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及游乐项目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进行审核、验收和管理,审定城市各类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检查指导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负责对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中配置绿化工程的立项竣工验收进行审核,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设计、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法规及实施细则的起草并组织执法检查、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园林花木生产和园林科技、情报、学会、协会、展览、植保等工作,负责城市园林式单位创建等工作。

负责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风景名胜区的审定报批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审查工作。

(九)负责城市公共广场的管理和维护。

(十)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等相关行政管理权。

(十一)在东兴市城市规划区内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十二)在东兴市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商品交易市场、居民小区及店面以外无照经营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三)在东兴市城市规划区内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人行道上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十四)负责提出城市维护费使用计划安排建议报市人民政府,并根据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维护费使用安排计划组织实施。

(十五)负责本系统的财务、计划、统计的管理工作。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划拨的城市维修费,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有关统计年报工作,负责本系统建设和管理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负责城市市政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管理及有关项目、价格的申报工作,负责汇总本系统市政公用行业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和财务决算,监督、检查系统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指导系统财务、计划、统计工作,监督、审查所属单位贯彻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及法规的执行情况,对所属单位中生产经营活动的效益、财务收支等进行审计管理。

(十六)负责本系统的人事、教育、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七)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开展城市管理宣传教育,提高市民文明卫生素质。

(十八)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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