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市自然资源局
根据《东兴市委员会、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发〔2019〕1号),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机构信息
地区: 东兴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标签: 东兴市,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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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0-7682871
地址: 东兴市北仑大道356号
详细介绍

根据《东兴市委员会、东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兴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东发〔2019〕1号),组建市自然资源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市林业局、市海洋局、市不动产登记局牌子,主要职责如下:

(一)履行全市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草案,落实相关政策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承担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及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市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防城港市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承担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自治区、防城港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政策,组织拟订土地储备政策并指导开展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市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市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执行自治区、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及东兴市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城市设计工作,并依法将城市设计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贯彻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国土空间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负责全市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市景观项目和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指导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七)负责统筹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参与实施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政策、制度、规划、标准,配合实施海洋生态红线制度、海洋生态修复有关重大工程。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落实全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森林和草地防火防治规划、计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技术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海洋观测预报、生态预警监测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实施海洋观测预报政策和制度。组织开展海洋灾害预警报和海洋自然灾害影响评估,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市应急管理局,以市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负责矿业权管理。组织实施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组织拟订全市海洋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洋功能区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对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管理,协调各涉海部门、行业的海洋开发活动。参与处理涉外海洋事务。

(十四)承担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及信息发布的职责。组织实施全市海洋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核算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优化全市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的建议。推动海洋综合管理领域科技发展。

(十五)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优化海域海岛开发利用秩序。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岛保护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实施海域和海岛区划规划制度、用海用岛许可制度、海域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负责监督管理海域和无居民海岛使用。负责海域行政界线、大陆海岸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全市海域和海岛使用论证、评估和动态监视监测工作。

(十六)依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贯彻执行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协助在管辖海域实施定期维权巡航执法制度。

(十七)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起草相关政府规章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八)组织全市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

(十九)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管理全市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全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二十)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二十一)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配合世界自然遗产的审核申报。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二)负责推进全市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市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全市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监督实施相关林业产业地方标准。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草)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市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四)指导全市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子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五)监督管理全市林业和草原市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市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六)根据授权,对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和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和林业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负责开展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海洋和林业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七)统一领导和管理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二十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十九)职能转变。

1.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防城港市委和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2.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职责。

3.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实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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