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县农业农村局
(一)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举措。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的县政府规章草案,负责...
机构信息
地区: 兴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标签: 兴安县,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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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五,节假日除外)
电话: 0773-6222165
地址: 桂林市兴安县教育路39号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党的农业农村工作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自治区、市有关“三农”工作的法律法规。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举措。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的县政府规章草案,负责农业综合执法,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参与涉农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组织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组织实施高标准农田、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管理全县外来物种。

(三)负责全县农业项目投资管理。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农业项目奖补政策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跟踪监督管理。

(四)推动全县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承担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五)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会同有关部门承担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县域内农业经济开发工作和新技术、新品种、新成果的推广应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工作。

(六)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参与研究提出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负责农业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七)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饲草饲料、渔业、农业机械化、畜禽屠宰等农业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油料、果蔬、草食畜等农产品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组织协调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构建现代农业体系。积极开展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依法开展兽医医政、兽医医疗器械、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肥料、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负责执业兽医的管理。负责渔政监督管理。

(八)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开展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管理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的实施。

(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和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动植物防疫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依规监测、发布并组织扑灭疫情。配合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十一)开展“三农”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供县委、县政府决策参考。

(十二)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会议文稿的起草和下发的全县综合性涉农工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

(十三)统筹推动发展全县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对外交流合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县域外农业合作项目。

(十五)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六)负责农作物防灾减灾工作。检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药剂、机械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牧业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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