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临桂区医疗保障局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医疗保障、医药价格、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
机构信息
地区: 临桂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标签: 桂林市,医疗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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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
电话: 0773-5594517
地址: 桂林市临桂区致和路3号政务服务中心十楼
详细介绍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关于医疗保障、医药价格、医疗救助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拟订全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疗保障局应组织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完善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二、划入职能:

1.将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2.将区发展和改革局的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3.将区民政局的医疗救助职责划入区医疗保障局。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三、区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政务公开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组织起草相关区政府工作规划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承担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预决算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医药管理股

协同推进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组织执行自治区、市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实施自治区、市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上级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组织实施上级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执行上级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协调处理重大医药价格争议。

(三)待遇保障和基金监管股

拟订全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组织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拟定全区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大病保险、补助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和办法。拟订全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共享、接收报送、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相关审计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四、区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7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五、区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另行规定。

六、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七、负责人: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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