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宾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标签: | 宾阳县,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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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08:00-12:00,15:00-18:00 |
电话: | 0771-8235970 |
地址: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枫竹巷红缨幼儿园西北侧 |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综合会务、机要保密、综合性重要文稿起草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新闻宣传工作。统筹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站管理、舆情监测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公车管理、公务接待、办公用房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后勤服务工作。承担统筹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成果发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全局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组织工作年报、年鉴编制工作。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人事管理等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二)财务股。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
承担经费管理及会计核算、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拟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行政事业收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配合征收管理相关专项资金。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缴。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付。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测绘与确权登记股。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交汇、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拟订县本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本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订测绘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拟订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不动产测绘、管线测绘等专项测绘的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对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拟订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承担拟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考核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林业发展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
(五)土地保护与利用股。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制度,指导开展县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和价格评估。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承担对全县集体土地(含国有农用地)征收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解释及宣传培训,负责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征地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统计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指导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承担报自治区、南宁市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上报工作。
(六)规划与建设项目股。拟定和落实本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建立本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跨乡镇级行政区及相关重点区域的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空间远景发展规划。承担报自治区和南宁市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全县“多规合一”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组织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担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制度,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和沟通协调工作。
(七)矿产资源管理股。拟订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和矿业遗迹的保护。
(八)法规监察股。承担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及组织查处工作。负责组织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指导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承担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章草案、规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和清理工作。对本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复杂疑难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协调自然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九)信访与纠纷调处股。承担信访工作。负责跨区域自然资源纠纷案件、重大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指导各乡镇的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工作。
(十)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措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林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审核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制度。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十一)营林股。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林业科技规划;组织、指导林业科研创新,技术引进、改造及推广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技术监督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指导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监管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负责监督管理县国有林场。监管全县退耕还林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