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上林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标签: | 上林县,自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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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除法定节假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
电话: | 0771-5222193、5222196 |
地址: | 上林县大丰镇龙湖路33号 |
一、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县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 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 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 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 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 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 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 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拟订全县各类 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 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和措施,指导监督、考核全县自然资源和 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县全民所有 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 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办法。拟订全县全民所 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制度, 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指导城镇更新规划管理工 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 自治区、南宁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制定全县自然 资源开发利用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 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 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 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 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制定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办 法,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 划的内容,指导督促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 管理工作。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做好城镇设计工作,并依 法将城镇设计成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负责开展城市更新、 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负责城镇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 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
(七)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 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 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 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 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 用管理。
(八)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 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 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 生态修复的措施。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 工作,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 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 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组织指导实施生态保护修 复重大工程项目。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九)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并监 督实施。建立城乡规划对城镇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 导和管控机制。负责全县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 作,负责重要景观地区、城镇景观项目及城镇雕塑的规划管理工 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 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 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 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 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 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 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自治区、南宁市重大地 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指导开展治理工作,配合 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 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落实全县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 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 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 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 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业权管理。会 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 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四〉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 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国家地 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 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负责统筹 全县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 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负责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 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六〉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I督管 理。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办法并组织实 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 态监测与评价。
(十七〉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 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 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县级公益林的划定、调 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全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的管理。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全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
〔十八)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 化调查,组织拟订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 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 林还草工作。
(十九〉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 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 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 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二十〉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 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 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推进全县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全 县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 全县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 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二)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 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制度。拟订 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 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 品质量监督。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三)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 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 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 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四)指导县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县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 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 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办法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 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 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的名义,部 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六)监督管理全县林业和草原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 提出全县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全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 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制度,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 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 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 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 约相关履约工作。
(二十八)根据授权,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各级党委、政府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 法规规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组织查处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自 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依法组织 查处未纳入综合执法范围的重大无证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采 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指导乡镇有关行 政执法工作。
〔二十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 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生态环境保 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三十一)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二)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 委、南宁市委、上林县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 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 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 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 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 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大力推进国 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 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 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 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在建设工程规划与建设、房 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等方面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 动的工作机制,整合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局)负责落实 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森林和草 原(地)火灾规划和防护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 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 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 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开展防 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处理、公文审核、综合会务、机要保密、综合会务、档案管理和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督查、新闻宣传、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网站管理、舆情监测工作。承担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公车管理、公务接待、办公用房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后勤服务工作。
承担统筹协调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战略,组织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和成果发布,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综合统计和全局专业统计归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自然资源管理形势分析,组织工作年报、年鉴编制工作。
承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局党组管理的干部进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负责编制干部职工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财务股。
承担拟定并组织实施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劳动工资、经费管理及会计核算、预决算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参与制订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对所属单位财务、行政事业性收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
配合征收管理相关专项资金。配合财政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年度预算。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具体征缴。负责征地拆迁补偿费用的审核拨付。负责对土地出让收支业务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填报国有土地收支统计报表。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费用上缴工作。负责划拨土地成本核算相关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综合治税工作。
(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依法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综合统计。参与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的信访、复查复核。牵头组织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四)测绘与确权登记股。
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交汇、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定县本级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县本级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建立和管理全县测绘基准、测绘系统。监督管理全县民用测绘航空摄影和卫星遥感。拟定测绘行业管理制度,组织拟定自然资源调查测绘、不动产测绘、管线测绘等专项测绘的技术标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对外国组织、个人在本辖区内从事测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拟定全县地理信息安全保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负责地图管理,审查向社会公开的地图,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
承担拟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指导监督、考核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全县统一的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指导、监督全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定农村林业发展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指导和组织制定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政策措施。
(五)耕地保护监督股
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制度。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指导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工作。
承担报自治区、南宁市批准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查上报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
(六)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股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研究工作,拟订县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综合管理全县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全县荒漠、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监督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相关地方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有关工作。指导全县草原保护工作,指导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指导开展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指导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监督管理全县沙化和石漠化地、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
(七)利用股
拟订并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并落实相关考核标准。拟订并落实全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制度,指导开展县本级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承担报县人民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级和价格评估。完善和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和政策,开展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评价考核,承担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和临时用地管理工作。
(八)规划管理股
拟定和落实本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制度,承担建立本县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总体规划、跨乡镇级行政区及相关重点区域的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空间远景发展战略。承担国土空间规划的指导、审核、报批工作。统筹全县“多规合一”工作。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组织总体城市设计编制工作。负责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承担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拟订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制度,指导和监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落实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统筹协调重大项目跟踪推进和沟通协调工作。
负责指导制定全县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管理规定,指导全县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建立、运行、维护及信息入库工作。负责指导各类国土空间规划信息发布、宣传、入库工作。负责相关行业协会、城规划设计市场、城镇勘察测量县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县、镇、村镇规划的统一协调指导。组织制定村镇规划编制技术标准。拟订村镇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参与村镇建设有关计划、规划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工作。
(九)矿产资源管理股。
拟订矿产资源管理制度及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管理全县矿业权市场。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资源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配合开展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钟乳石的监督管理和矿业遗迹的保护。
(十)法规监察股。
指导自然资源执法监察业务工作。承担未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范围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测绘等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及组织查处工作。负责组织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及非政府原因闲置土地处置工作。
承担与自然资源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订、审核和清理工作。对本单位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对复杂疑难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法律意见。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指导、协调自然资源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许可、执法的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本部门权责清单及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的编制、调整及更新工作。
(十一)信访与纠纷调处股(征地股)。
承担信访工作。负责跨区域自然资源纠纷案件、重大自然资源权属纠纷案件调处的具体工作。指导各乡镇的自然资源纠纷调处工作。
承担对全县集体土地(含国有农用地)征收工作的管理、监督、协调、指导,承担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制定、解释、宣传、培训,负责征地批后实施工作,负责征地信息系统建设和相关统计工作。
(十二)森林资源管理股。
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理,拟订全县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措施。负责全县森林资源动态监测和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林地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县级以上公益林划定、调整和监管,指导全县天然林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组织审核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凭证运输。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破坏森林资源行政案件。指导、监督全县各产业对森林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全县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制度。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监测。负责全县林(草)业产业招商引资工作,组织举办或参加林(草)产品会展、博览会等活动。指导全县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康养、森林旅游发展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林业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组织编制全县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组织和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全县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指导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承担各类自然保护地和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涉及野生动植物和自然保护区的违法行政案件。
(十三)营林股。
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采取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部门绿化工作。承担全县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林业科技规划;组织、指导林业科研创新,技术引进、改造及推广体系建设,标准化建设、技术监督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组织开展林业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县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县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县国有林场改革相关工作。指导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负责监管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负责监督管理县国有林场。监管全县退耕还林工程。
负责全县森林经营工作,组织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林业和草原的发展战略、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
指导农村林(草)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与合作经济发展。负责食品安全材料汇总报送工作。指导林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承担林下经济发展工作;承担产业扶贫工作。
指导、协调、监督全县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预测预报和检疫工作。承担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示范、推广工作,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和林木良种储备。监督管理全县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