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隆安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标签: | 隆安县,生态环境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71-6521371 |
地址: | 南宁市隆安县城厢镇文塔路91号 |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县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中央、自治区、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在全县开展督察活动的协调配合。负责督促、指导乡镇、管理区和县有关单位做好中央、自治区和南宁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工作。
(三)负责全县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处理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跨乡镇、管理区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污染减排目标的落实。负责统筹推进全县火电、钢铁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乡镇、管理区及县有关单位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全县生态环境系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县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隆安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全县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按职责监督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改变对野生动物的危害并依法调查处理。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全县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九)负责全县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县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之外的其他生态环境监测工作。严格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标准。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执法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县生态环境信息网。统一发布全县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县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三)牵头协调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支持保障工作,指导环境监测尤其是疫情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空气环境应急监测,按职责指导做好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转运、处理、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县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五)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我县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原则、重要政策、重要机制等研究工作。
(十七)依照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排污许可、辐射安全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
领导分工
林宇真 党组书记、局长(隆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主持隆安生态环境局(隆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党政全面工作。
许国根 副局长(隆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协助局长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分管局水环境管理股(执法一中队)、监测站。
邓 湘 副局长(隆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协助局长工作。负责组织人事、财务、机关管理、后勤保障、统战、档案、保密、绩效考评、巡视巡察、政务公开、环境宣教(禁毒)、环境信息、信息化建设、消防安全、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县创建、安全生产、环境应急、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监管(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和乡村振兴等工作。
分管局办公室、生态土壤与固体废物管理股(执法三中队)。
甘锦云 党组成员、副局长(隆安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环境执法、环境政策、环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法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排污许可、环境科技、信用建设、政务服务、环境信访、环保督察、综治维稳(扫黑除恶)、清洁生产、环境统计、自行监测、总量减排和大气污染防治等工作。
分管局综合股、大气环境管理股(执法二中队)。
李天海 四级调研员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乡村振兴、驻村等工作。联系综合股。
赵 飞 四级调研员
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机关党建、思想政治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军民共建、工会、共青团、妇女等工作。联系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