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江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标签: | 江南区,自然资源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71-4804227 |
地址: | 南宁市江南区高棠路7号 |
一、机关职能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江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南宁市江南区林业局牌子。
第三条 南宁市江南区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城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拟订相关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南宁市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相关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城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各类自然资源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城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四)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城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和规划。贯彻执行南宁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城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贯彻执行南宁市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与管理标准,指导和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负责城区、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配合开展城市更新、地下空间规划等城乡规划工作。
(七)负责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配合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
(八)负责统筹城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组织实施南宁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组织开展矿业遗迹保护工作。
(九)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贯彻落实南宁市有关城乡规划政策。配合建立城乡规划对城市发展、建设时序、范围、内容等引导和管控机制。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开展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等规划论证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规划条件核实工作。负责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等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工作。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
(十一)负责落实城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权限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城区权限矿产资源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城区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工作。
(十三)推动城区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行业发展。负责城区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的信息化工作,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落实南宁市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南宁市相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十四)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区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城区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乡镇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贯彻执行南宁市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地方标准,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监督管理城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十八)负责城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监督管理城区各类自然保护地。指导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二十)负责推进城区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城区集体林权制度、草原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城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
(二十一)指导、监督城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原资源的开发利用。拟订城区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木(竹)材、花卉、林(草)产品加工及综合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城区森林公园建设和森林旅游发展工作。
(二十二)负责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二十三)负责相关行政执法监管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城区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城区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城区应急管理局,以城区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二十五)监督管理城区林业和草原城区级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城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城区人民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城区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城区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相关履约工作。
(二十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八)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九)职能转变。城区自然资源局要落实中央、自治区党委和市委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