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江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
标签: | 江南区,城市管理 |
网址: | 进入网站 |
工作时间: | 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周一至周五) |
电话: | 0771-4826617 |
地址: | 南宁市江南区下津路8号南宁市江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一号楼五楼 |
一、机关职能
第一条 根据《南宁市江南区机构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是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保留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牌子。
第三条 南宁市江南区城市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市委和区委关于市政、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政、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有关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城区市政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区有关市政基础设施、环境卫生、市容市貌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专业规划,拟订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拟订城区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方面的政策研究;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长效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城市治理联合执法和扬尘治理综合整治等工作。
(四)负责制定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专业规划、年度计划和专项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政策研究。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城市市政、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资金使用计划,制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专项年度资金计划。
(六)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景观照明等市政基础设施的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景观照明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景观照明设施被临时占用、挖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区路幅宽度20米以下道路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承担城区重要精品线路和城市主要节点、重要楼宇及标志性建筑的景观照明工作。
(八)负责城区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察、考评,向区委和区政府提出城市治理、城市综合整治督察问责建议;负责对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
(九)负责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组织实施;负责行政申诉工作;负责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负责指导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指导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宣传工作。
(十)负责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和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统筹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监督镇(街道)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区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按管理权限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
(十二)负责城区级城市广场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拟订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科技发展规划;负责城区智慧化城市管理信息平台和城区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政和城市管理方面的科技、教育、人才、对外交流与合作、信息化工作。
(十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十六)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
行业管理部门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行业内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责,指导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处罚等工作,并提供充分协助和便利;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可进行调查和收集材料,及时通知并将相关案件线索和材料移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日常执法巡查工作,依法实施行政调查权、行政处罚权和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履行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责。
2.与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
邕江综合执法范围内水上、水面和法规、规章规定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由市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上述范围以外的行政处罚权,由属地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3.建立健全执法协作联动机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监督制约的工作机制,形成管理和执法工作的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