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青秀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
南宁市青秀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城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
机构信息
地区: 青秀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标签: 青秀区,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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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南宁市青秀区自然资源局(林业局)主要职责

(一)履行城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拟订城区政府相关管理办法并贯彻实施。

(二)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自治区、南宁市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城区相关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依职权及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制度、标准、规范,开展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等。依法保护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协助开展土地、矿产、林地等自然资源权属纠纷调处。建立健全城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城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提出的自然资源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南宁市提出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负责城区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负责城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城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负责辖区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

(五)负责建立城区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实施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等,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规划的内容,推进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城区土地征收等相关工作。

(七)负责统筹城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组织实施矿山、临时用地土地复垦及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施南宁市城乡规划政策。负责城区规划范围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规划管理工作,根据授权,负责有关规划审查报批、已批准规划的报备工作。依法实施规划许可制度,按照权限进行规划设计条件的审核;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市政工程和建设工程审核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实施城区辖区内建筑类建设项目的规划核实(竣工验收)。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十)负责实施城区地质调查工作。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等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配合实施综合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相关要求,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二)负责城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城区本级权限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城区本级权限矿产资源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三)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有关管理职责。

(十四)负责城区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城区林业和草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城区森林、草地、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五)组织城区林业和草地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农村义务植树、绿化工作。负责农村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城区林业和草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十六)负责城区森林、草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城区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负责林地管理,配合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负责城区级公益林的划定、调整和监管工作,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十七)负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配合开展荒漠调查,实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监督管理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

(十八)负责城区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配合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十九)负责推进城区林业和草地相关改革工作。实施南宁市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意见。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城区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组织、指导农村能源建设工作。

(二十)指导、监督城区各产业对森林和草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南宁市林(草)业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二十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实施南宁市森林和草地火灾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

(二十二)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地生态补偿工作,开展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二十三)指导实施城区林业和草地人才队伍建设。

(二十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二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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