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吴县农业农村局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行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
机构信息
地区: 孙吴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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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夏季)、13:30—17:00(冬季)
电话: 0456—8422862
地址: 黑龙江省孙吴县解放路338号
详细介绍

主要职责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制定部门规章,指导农业综合执法。执行涉农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化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拟定县域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县域经济发展。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发展工作,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指导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饲料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履行双边渔业谈判协议工作。负责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承担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

(十四)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定全县水利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十五)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全县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十六)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十七)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十八)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十九)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组织指导全县中小型水利工程验收工作。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

(二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监督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实施。负责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的安全监管。

(二十一)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水土保持项目,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二)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三)负责权限内取水许可、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批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用水计划审批等水行政许可并监督检查。负责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和仲裁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

(二十四)负责水利科技和办理国际界河有关涉外事务。组织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二十五)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利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二十六)承担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调度指导、督查考核、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承担县河长制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七)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市有关扶贫开发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划纲要。

(二十八)负责县委县政府脱贫攻坚的组织实施与统筹协调工作,确保我县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

(二十九)组织制订县扶贫开发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十)组织拟订全县农村扶贫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纲要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十一)组织实施扶贫开发贫困对象识别和贫困人口退出。贫困村出列,负责全县贫困建档立卡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扶贫发展资金的监管,负责资金绩效评价和资金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全县分管扶贫资金内部审计工作。

(三十三)拟订全县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和扶贫开发成效考核工作方案,制定实施细则。组织开展全县脱贫攻坚督查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扶贫开发成效考核评估工作。

(三十四)拟订全县社会扶贫工作方案,组织动员省市县直单位和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开发,协调省市机关到我县定点扶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老区的扶贫开发工作。

(三十五)统筹全县产业扶贫工作,指导贫困地区科技扶贫旅游扶贫光伏扶贫电商扶贫等实施。负责组织协调金融保险机构,金融保险扶贫工作

(三十六)协助有关单位做好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帮扶工作,统筹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加强对帮扶责任人管理。

(三十七)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贫困对象就业创业和劳动力转移措施,负责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就读中高等职业教育资助工作。

(三十八)组织开展扶贫开发宣传工作。

(三十九)承担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承办省市扶贫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十一)安全生产职责,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河长制工作股)。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文电、机要、信息、档案、安全、保密、信访和联络接待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督查督办、电子政务、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组织起草全县农业农村工作重要综合性材料。

牵头协调本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牵头制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指导监督局系统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承担全县河湖长制改革任务并负责全县河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工作方案、计划和考核目标,组织拟定管理制度,监督工作落实,组织实施考核,协调有关部门处理相关问题和纠纷等工作。组织落实县河湖长和县级河湖长会议确定事项。

负责县委农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农业规划项目管理股。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和区域发展规划。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农村经济形势分析。承担推动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划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金融、农业保险政策。承担农业产业扶贫开发工作。利用“两区”建设成果开展重点保护。

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编制和申报农田建设、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建设和保护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田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农田、高标准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项目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水灌溉工程建设和农田建设信息化工作。组织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定耕地质量等级,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经济股。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负责促进农民增收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改革、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牵头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工作。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并监督管理。

(四)科教信息产业股。指导农业职业教育。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编制农作物和畜禽种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编制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统筹组织农产品营销促销。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工作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起草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负责全县农业农村工作的新闻宣传。负责涉外舆情研判及协调处理。统筹协调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承担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

(五)种植业管理与中药村股。起草种植业发展政策建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与标准化生产工作,监测分析种植业产业发展形势,并发布农情信息。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防灾减灾相关工作。承担肥料有关监督管理以及农药生产、经营和质量监督管理。指导农药科学合理使用。承担植物检疫及监督管理,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有关工作。负责农药、肥料、植物检疫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批。起草中药材种植发展规划及政策建议。起草中药材种植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县中药材种植信息监督和形势分析。承担全县中药材种植项目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县中药材种植标准化生产、种苗繁育体系建设和种植技术推广工作。

(六)农业法规股。开展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问题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发展工作。指导和监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和村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承担农业农村有关规章的起草工作和执法监管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承担所属事业单位行政处罚职能回归)。协调全县农村扶贫开发事宜。承担农作物品种、种子(种苗)、种畜禽(遗传材料)、食用菌种、蚕种等相关行政许可审核审批。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普法宣传工作。推进农业农村“放管服”工作。起草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建议和规划。组织实施农机购机补贴政策。组织农机安全监理。指导农机作业安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共同指导农机鉴定,农机合作社和农机信息化、统计工作。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做好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承担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管理工作。负责农作物种质资源、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的储备、调拨。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起草兽医事业和畜禽屠宰行业发展和畜牧业、饲料业发展政策建议、规划。指导全县畜牧业生产基地建设、畜牧业结构调整。组织协调相关机构开展动物防疫、检疫及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牵头组织相关机构负责动物疫情应急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畜禽屠宰。指导饲料及其添加剂生产和执业兽医资格管理、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饲料及其添加剂、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质量安全。指导畜禽良种、新技术推广应用。指导养殖企业、饲料企业、屠宰企业安全生产。起草渔业发展政策建议、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结构调整和布局调整与标准化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渔政渔港。负责渔业方面行政许可审批。指导渔业安全生产。保护和指导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指导水产健康养殖和水产品加工流通,组织水生动植物病害防控。按分工维护管辖水域渔业权益、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

(七)水政股。负责权限内水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县市水事纠纷,组织查处涉水违法事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工作,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工作。承办界河有关涉外事务,承办全县防灾对俄合作与外事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科学推广。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国策宣传,拟定全县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对水土保持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负责权限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设施验收备案及事中事后监管,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水土流失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八)河湖管理股。监督全县水域及其岸线管理保护。指导主要江河湖泊、河口、滩涂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组织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负责全县权限内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组织权限内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重要江河堤防、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作;指导监督全县水利建设市场的管理,对全县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办理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手续;对参建单位的资质、质量体系的建立、运行及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技术标准的执行,负责质量争端的仲裁;对单位工程和工程项目的质量等级和结论进行核备确认。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安全运行,指导监督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指导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计划,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负责权限内水库大坝的注册登记、安全鉴定管理工作;对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全县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负责全县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负责全县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容扩效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全县农村水电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县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单位领导

龚华林    孙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波    孙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奉勇 孙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姜彦雨 孙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玉梅 孙吴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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