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集贤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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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2:0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69-4691245 办公室联系电话:0469-4691244 |
地址: | 集贤县福利镇建工路 邮编:155900 |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建立健全县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重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统筹协调全县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县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查县政府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县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贯彻落实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全县生态环境保护监察工作。配合省、市完成相关监察和督察工作。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四)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二、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党务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和事务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关文电、信息、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退休干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和队伍建设工作。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综合业务股。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承担全县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培训,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放射性废物处理和处置设施、核技术利用项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电磁辐射装置和设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核安全、辐射安全和辐射环境保护、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对各乡镇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定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担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地表水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实施重点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并实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管理工作。承担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自然生态土壤股。组织起草全县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县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担全县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申报登记工作,组织开展全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及基金补贴审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