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桦川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54-3837302 |
地址: | 桦川县悦来大街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6楼 |
(一)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履行领导本单位、本系统党建工作的主体责任,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加强党的基层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四)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落实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五) 执行黑龙江省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落实纳入医保目录药品的维护及医疗机构自制药剂的审核工作。
(六)组织制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七)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釆购平台建设。
(八)制定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十)组织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向商业保险公司招标采购,监督商业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和待遇落实。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桦川县医疗保障局领导:
刘剑利 桦川县医疗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联系电话:1315998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