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齐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生态环境局为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为正科级。
第三条 昂昂溪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生态环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区级生态环境相关制度。配合区政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生态环境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承担推进建设生态强区有关工作。
(二)负责本辖区内重大及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重大及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参与组织突发重大及较大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区政府对重大及较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全区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辖区内减排目标的落实。监督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监督检查辖区内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参与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区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执行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较大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落实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落实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区政府委托对重点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生态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区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和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区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落实区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目标、规划和政策。
(十一)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计划,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区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区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昂昂溪。
第四条 昂昂溪生态环境局内设机构无
第五条 昂昂溪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5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
第六条 昂昂溪生态环境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内设机构
机构领导
生态环境局行政编制5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
设局长1名:韩剑。
负责:主持生态环境全面工作。
分管:
设副局长1名,庞洪杰。
负责:生态环境局常务工作、协助局长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