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齐齐哈尔市委办公室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齐办文〔2019〕7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及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与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及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标准、制度、战略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管理政策。贯彻执行省、市知识产权建设的政策和发展规划。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和标准化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按上级要求做好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内资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依法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指导区消费者协会办公室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五)负责宏观质量管理。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全区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较大及一般质量事故调查,贯彻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区级监督抽查工作,协助省级、市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负责相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食品安全政策。负责全区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依法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药典等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监督实施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监督实施或指导实施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执业药师资格准入管理。依职责落实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监督指导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十四)负责医疗器械备案管理。负责医疗器械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组织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落实检查制度,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注册、生产环节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经营、使用环节的违法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开展宣传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作。组织参与国际区域性标准化合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
(十九)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区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知识产权保护。贯彻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负责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
(二十一)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及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贯彻知识产权中介服务发展与监管的政策。
(二十二)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立便企利民、互联互通的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三)负责协调全区涉外知识产权事宜。贯彻落实知识产权涉外工作的有关政策。参与对外知识产权合作与交流活动。研究知识产权发展动态,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二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负责上级知识产权局授权或委托的业务工作和相关服务性工作。
(二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六)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全区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国内、省内和市内,提高区内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区建设。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有效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知识产权服务便利化,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放宽知识产权服务员准入,扩大专利代理领域开放,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或合伙人的条件限制。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促进优化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审评、检查、检验、监测等体系,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障药品、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完善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强对商标抢注、非正常专利申请等行为的信用监管。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全过程安全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提高服务水平。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二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公安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与区公安分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2.与区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区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健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区卫健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区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提出建议。区市场监管局会同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实施国家药典工作,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及联合处置机制。
4.与区发改工信科技局有关的职责分工。区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区发改工信科技局负责盐业行业管理。区市场监管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发改工信科技局负责拟订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工信科技局分别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执法工作。
第四条 区市场监管局内设机构无
第五条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8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局设下列派出机构:
(一)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兴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副科级,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道北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副科级,行政编制3名。设所长1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榆树屯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副科级,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昂昂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水师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副科级,行政编制4名。设所长1名。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以及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条 区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内设机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设机构无。
机构领导
区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8名(不含两委人员编制)。
设局长1名:李大昌。
负责:主持市场监管局全面工作。
设副局长2名:
骆堃。负责:食安办,食品安全、餐饮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消保、12315、网络合同、广告、市场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食品检验检测、中草药产业、市场监督管理所工作。
纪运合。负责:办公室、人教、法制、党务、纪检监察、注册登记、信用监管、反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标准化、价格、计量监管和计量检定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