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巴彦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林业和草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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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30-5:00 |
电话: | 0451-57522566 |
地址: | 巴彦县巴彦镇西直路282号 |
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和黑龙江省委编委《关于部分市、县(市、区)组建林草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黑编〔2019〕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和草原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含重点国有林区,下同)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负责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全县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负责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权限内破坏林业、草原和湿地资源案件的查处。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指导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驯养繁殖或培植、栖息地恢复发展、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开发利用等管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组织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县级自然保护地设立、规划、建设和特许经营等工作,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照程序报批,组织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负责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相关改革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七)指导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指导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
(八)负责落实森林和草原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发展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负责林业和草原中央级、省级、市级、县级资金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提出林业和草原项目投资和专项资金建议,审核并申报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行业统计工作。
(十)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协调指导全县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特色自然保护地体系。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林产品质量的职责分工。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食用林产品(含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食品实施监督管理。
2.与行业主管部门在对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实施监管和查处的有关职责分工。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在指定场所进行交易。指定的场所应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市场(含网络交易平台)及其他适宜场所中确定。其中,县域内指定的市场由林草(陆生野生动物,下同)、农业农村(水生野生动物,下同)部门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县政府确定,对指定市场的监管职责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的监管和查处工作由指定市场所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定的其他场所依据交易野生动物品种分别由林草、农业农村部门报县政府确定,并承担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在指定的场所外出售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予查处,其中,在非指定的市场内出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查处,具体工作由该市场所在的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占用街道、广场或临街出售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在上述场所或区域以外出售、收购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林草或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查处,具体的监管查处工作由负责农林综合执法的部门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和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过程中,如需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并罚、撤销相关行政许可或需要专业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的,应通报林草、农业农村部门,林草、农业农村部门应予配合。部门之间建立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督办、综治、保密、史志、信息、政务公开、新闻宣传、信访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审查,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工作,指导监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省市级、县级投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组织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负责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以及行业财务相关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财务审计稽查、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二)生态建设管理股。组织指导、监督全县造林绿化工作。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全县编制造林绿化、封山育林和退耕还林还草规划。承担全县造林绿化检查验收工作。组织、指导全县国土绿化和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指导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负责全县国有林场经营管理工作。指导全县草原管理工作。承担全县林木种苗、草种管理工作。
指导、监督湿地保护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全县各类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承担国际湿地公约履约工作。监督管理全县各类自然保护地。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并组织实施。按照权限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相关工作。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承担全县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发展和监督管理,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承担林地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全县森林资源,承担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指导全县森林资源监测、统计分析,审核并监督森林资源的使用动态。负责全县林政管理稽查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资源区划、规划、设计及其成果的审议。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指导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指导和监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驯养繁殖或培植、栖息地恢复发展、猎捕和采集、经营利用等管理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
(四)改革发展股。承担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草原等改革相关工作。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规划并指导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县林业草原综合规划,配合编制林业草原专项规划;组织协调申报林业草原项目,监督所属单位林业草原项目实施;组织全县林业草原行业统计。指导集体林地林木流转工作。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科技、成果转化及技术推广工作。负责指导全县贫困林场脱贫工作。
(五)防灾减灾股。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发展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和草原防火巡护、野外火源管理、防火基础设施设备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6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局 长:张 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