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自然资源局
巴彦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发〔2019〕28号)和黑龙江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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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巴彦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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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巴彦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发〔2019〕28号)和黑龙江省委编委《关于部分市、县(市、区)组建林草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黑编〔2019〕6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巴彦县自然资源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订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国家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承担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工作。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制定基准地价(县),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估考核、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负责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和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

(七)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城市专项规划、城市景观风貌规划及重要地区城市设计。负责城市公共空间城市景观项目的规划管理。负责全县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历史建筑保护的规划工作。统筹全县村庄规划管理工作。统筹实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制度。指导、配合有关部门编制其他专业专项规划。

(八)负责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全县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承担报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标准、工作计划和方案等行政管理工作。

(九)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组织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十)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组织实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监测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十一)负责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成果应用。拟订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战略、规划和计划。监督实施国家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三)依法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违法案件。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和测绘行业管理。

(十五)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六)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七)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县政府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强化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第四条巴彦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机要、保密、信息、信访、史志、安全、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审批并监督指导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等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退休干部工作。

(二)核算审计股。承担资产管理、专项收入征管、专项资金基金管理、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本部门医疗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工作。协调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工作。落实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负责编制局机关及局统一核算单位的预决算。负责局机关及统一核算单位的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系统财务核算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财务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三)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股。承担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提供地理信息应急保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组织全县测量标志的普查、维护和保护工作。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与用途管制保护股。组织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负责落实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

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承担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组织运用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及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估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定国土空间省修复规划。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

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提出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县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县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制定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政策、标准、工作计划和方案。

负责全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作价出资和租赁等工作。负责全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土地储备、地价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等工作。管理和规范土地市场,实施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组织指导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组织土地定级、基准地价评测。承担组织全县闲置土地处置工作、追缴土地出让金工作。负责制定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工作。

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县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五)综合规划股。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乡村规划。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综合协调“多规合一”“一张蓝图”和全县业务协同共享平台工作。负责制定年度规划编制计划。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负责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备案工作。

组织编制、修改城市(镇)规划区内控祥规划及其审查报批工作。研究制定公益性配套设施制度。承担重大建设项目选址和城市设计规划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区域性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相关专项规划,参与编制有关部门组织的各类专项规划。承担跨行政区的公路、铁路、航运、大型管线等重大基础设施选址工作。承担城市规划区内基础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工作。

组织编制城市风貌、建筑风格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承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承担全县重要地块建设工程建筑立面方案审查工作。

(六)地质矿产资源管理股。负责全县地质、矿业权、矿产资源储量、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开展群测群、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工作。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第五条巴彦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7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六条巴彦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

局  长:李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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