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教育局
巴彦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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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巴彦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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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巴彦县教育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中共巴彦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县教育局,接受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县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

第四条巴彦县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负责统筹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事业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县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工作。

(三)负责各类学校网点布局统筹规划工作。拟订权限内全县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工作。负责学校基建、校舍、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负责教育管理工作。负责全县的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民族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县民办教育,规范办学秩序。负责推进全县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监督乡(镇)及县直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类学校教育改革工作。

(五)负责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县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全县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及国家、省、市、县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县教育捐资工作。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县教育系统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县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和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参与制定全县教育系统人事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负责宣传、贯彻落实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方针、政策、规定。负责组织全县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的管理。全面做好各类招生考试档案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我县高中阶段招生计划。

(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负责编制全县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推进,指导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深度融合工作。

(十二)负责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系

统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治校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规范管理全县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推广普通话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县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县所属学校和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工作。负责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审批。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有关校车使用许可工作的职责分工。县教育局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和上报县政府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县政府决定批准的核发校车标牌。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第五条巴彦县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史志、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全县教育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科研规划与管理工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全县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和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活动。负责执行全县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全县“三通两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开展科技、创客、人工智能等现代教育技术相关工作。负责信息技术装备规划管理工作。管理全县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教学与电化教育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全县数字教育资源开发和审定工作。负责信息技术培训工作。负责主办县级和承办市级以上教育系统信息技术类竞赛和展示活动。负责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工作。负责处理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

(二)财务审计股。负责落实全县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统计、监测全县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指导全县教育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捐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事业性收费政策。负责管理教育事业性收费工作。负责本系统教育资金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负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县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统筹规划全县中小学校布局,组织实施学校布局调整工作。负责全县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论证和申报立项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推进学校筹备组建和资源整合工作。负责公办学校名称审核工作。负责全县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及经费支出的月报、年报表工作。制定中小学校建设规划,拟订全县教育基建、维修工程计划。

(三)基础教育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及有关教育法规。负责全县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的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民族教育、特殊教育的业务指导检查工作。拟订全县教育发展规划和基本教学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全县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措施。指导规范全县学校办学行为工作。指导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指导义务教育学校课程及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工作。负责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负责全县公办、民办幼儿园注册登记及全县幼儿园等级认定工作。指导普通高中、幼儿园和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指导选用教材、教辅工作。指导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中小学规范办学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德育工作。负责德育表彰工作。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负责中小学的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全县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规划及具体要求,检查、指导、评估学校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主办县级和承办市级以上教育系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四)成人教育与职业教育股。负责全县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中等职业教育、民办教育和成人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工作。负责管理民办初中、小学、幼儿园和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工作。承担行政审批相关工作。负责中等职业与成人学校招生及就业指导、服务、学籍管理、专业设置工作。负责全县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的协调和制定。

(五)教师工作管理股。负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县教育系统人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总量控制内统筹管理全县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考核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师队伍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县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组织开展教师职称推荐工作。负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指导教师进修学校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县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负责全县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全县教育系统奖励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六)学校安全管理股。负责全县教育系统安全法制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方针、政策。拟订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指导、检查教育所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保卫干部安全教育工作。协调全县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并开展综合治理专项整治工作。负责县内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分送和报审工作。

巴彦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指导全县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县政府其他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巴彦县教育局行政编制20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股级领导职数:股长7名(含机关党委副书记1名)。

第七条巴彦县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局  长: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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