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有关教育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工作。
(三)负责各类学校网点布局统筹规划工作。拟订权限内全市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工作。负责市属、区属学校基建、校舍、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负责教育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民族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市民办教育,规范办学秩序。负责推进全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监督区县(市)及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工作。
(五)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和监测工作。
(六)负责协调指导市属高等教育工作。参与协调“产学研”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七)负责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市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和规定。负责统计全市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承担统筹管理全市教育捐资工作。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教育系统的思想政治和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以及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艺术、国防等教育工作。
(九)负责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市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参与制定全市教育系统人事工作有关政策。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十)负责拟订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全市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省、市重点高中学校招生计划。
(十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工作。
(十二)负责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负责编制全市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推行,指导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深度融合工作。
(十三)负责教育系统法治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治校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系统外事工作。组织协调与国外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交流。
(十五)负责规范管理全市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市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推广普通话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
(十六)负责教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区县(市)所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有关职责分工。有关市区内校车使用许可工作的职责分工。市教育局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和上报市政府工作。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对市政府批准的核发校车标牌。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涉及交通运输部门的事项提出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