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木兰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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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工作日:8:30—11:30,13:30—17:00 |
电话: | 0451-57083246 |
地址: | 木兰县中心路国土局办公楼 |
一、职责调整
加强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和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加强耕地保护的责任落实,强化土地开发整理职责;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二)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和可持续发展的研究;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牵头组织编制和实施县级土地、矿产综合性规划及专项规划,制定土地利用、矿产勘查等年度计划,并监督检查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和土地信访案件;负责土地确权登记;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牵头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组织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指导和组织落实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组件、报批工作。
(六)拟订全县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项目勘测、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全县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承办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土地证书的土地登记工作。
(七)承担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责任。完善并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监督管理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政府收回、转让等活动,定期调整更新及公布基准地价;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执行并监督落实国家国有土地划拨用地目录、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承担应由县级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理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县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中介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负责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利用调查、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政策研究,依法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数据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和地质环境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地质环境监测工作,组织编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保护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矿泉水、地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应急处置,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二)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县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管理与监督。
(十三)组织实施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制订并实施全县国土资源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县土地、矿产政策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四)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和义务,承办县委、县政府及省、市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县国土资源局设6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综合、调研、信息、文秘、档案、史志和保密工作;负责局安全保卫、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负责全系统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规划用地股
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研究制定全县土地和矿产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矿产资源利用年度计划;对新增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作价出资;承担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的量化和处置;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后股权进行管理监督;负责原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经营性用地有偿使用的单位及个人的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和监督实施;负责对土地中介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负责国有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负责规模养殖等设施农业用地的审查、备案、及报批工作。
(三)耕地保护股
负责组织实施耕地保护,组织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并监督管理;组织各类非农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措施的审核和监督检查、验收工作;组织实施耕地开垦、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未利用土地开发;负责土地用途管制;负责集约化供地,拟定、审查、呈报农地转用方案、土地征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负责基本农田的保护措施和责任制落实及耕地储备库建设;承办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组件、报批工作;
(四)地籍管理股
负责城乡地籍和地政工作;组织并指导全县土地调查、统计、登记、发证和土地动态信息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全县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土地专项调查等工作;承担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入股、出租、抵押、划拨及终止的登记管理;负责建立地籍档案并提供使用资料。负责全县土地使用界线的划分、落界工作;负责土地使用权属纠纷的调查、协调、处理;组织并指导全县土地证书年检工作。
(五)法制监察股
负责全县国土资源法制建设和法律、法规宣传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以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层级监督的具体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
(六)财务审计股
负责组织编制局机关及局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财务预决算;负责局机关财务、会计业务事项及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建设;负责局机关及统一核算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负责人:宋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