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业局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
机构信息
地区: 双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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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1-53124941
地址: 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大街 , 邮编:150100
详细介绍

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双城区农业农村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区畜牧兽医局牌子。
第三条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区委农办)设在区农业农村局,接受区委农村工作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农村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全区“三农”重大问题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区委农村工作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区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区委农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区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起草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业综合执法。组织实施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
(二)负责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综合全区农、林、牧、副、渔的生产情况,研究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
(三)负责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贯彻执行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发展特色经济;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七)负责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协调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监督执行兽药质量、兽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九)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指导农业防灾减灾工作。组织实施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动植物防疫、动植物及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组织编制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畜禽养殖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推动种养结合、绿色循环的乡村田园生态系统建设。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二)指导协调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加强农民创新创业指导,促进农民就业。
(十三)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四)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区水产渔政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渔业执法检查,加强水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生产安全,负责办理渔业生产相关证照。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及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为农机生产企业登记备案,为农机销售、维修企业核发技术条件合格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农机市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使假行为。负责全区农机化安全生产,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办理证照,为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十五)编制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三品一标”食品标准、质量监督、认证的管理工作以及市场监管;负责全区大基地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及认证;指导全区经济作物生产。
(十六)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农村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农业执法工作和指导执法体系建设及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依法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承担对全区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备案工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对行业内交叉重复以及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十九)有关职责分工。
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1)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2)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3)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区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党务、信访、督办、政务公开等工作。起草全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农业生产指导性计划;综合全区农、林、牧、副、渔的生产情况,研究发展农村经济的政策、措施。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管理、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初审与聘任、农业战线的劳动模范、农业生产先进单位评比推荐工作;负责农业战线公务员年度考评工作。研究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街道、乡镇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和农业技术推广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财务工作、农业系统的内部审计工作、党群工作、政法工作、会务工作。负责全区的涉农信访接待处理工作。牵头协调本系统和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政策法规科(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研究细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管制度的政策。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负责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农资市场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和新品种试验示范推广;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农村法制建设工作;负责监督、检查、管理农业执法工作和指导执法体系建设及法制宣传培训工作。组织实施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依法控制和减轻农民负担;负责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和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承担对全区农业设施用地审核备案工作。推动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负责全区水产渔政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渔业执法检查,加强水产资源的监督管理,保障水上生产安全,负责办理渔业生产相关证照。负责全区农业机械生产、销售及维修企业的监督管理;为农机生产企业登记备案,为农机销售、维修企业核发技术条件合格证;会同有关部门检查农机市场,严厉打击制假、售假、使假行为。负责全区农机化安全生产,为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办理证照,为拖拉机、联合收获机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牵头负责编制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三品一标”食品标准、质量监督、认证的管理工作以及市场监督;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统筹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三)种植业管理科。负责农业资源区划工作。负责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动植物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负责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研究制定全区农村能源发展规划的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本区农村能源(沼气、太阳能等)开发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开发利用本区农村能源资源。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全区综合生产、灾情信息和农村的抗灾组织和协调工作。具体负责种植业“三品一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负责全区大基地建设规划编制管理及认证;指导全区经济作物生产。
(四)畜牧兽医科。组织、牵头、协调、综合畜牧工作,指导推进畜禽养殖标准化生产,指导、扶持与畜牧业相关的社会化服务体系、规模化养殖基地、畜牧经济合作组织、畜产品加工的建设与发展,组织协调产加销利益关系。负责畜禽粪污资源化工作。负责全区畜牧兽医行业情况统计工作,组织开展畜牧产业信息化建设,监控分析产业运行动态,提供行业信息公共服务。具体负责全区畜产品质量监管工作,组织推进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建设,依法开展加工前畜产品质量监测工作,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指导无公害、绿色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组织开展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依法检验检测畜产品的质量等级,严禁有毒有害畜产品流入市场。监督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负责组织推进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指导和扶持畜禽良种培育、品种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种畜禽引进和生产经营。开展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疫情发布、疫情扑灭工作,指导推进畜牧业污染治理。经授权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组织推进兽医诊疗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官方兽医、执业兽医、兽医诊疗机构、兽医诊疗器械管理工作。依法监督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依法开展兽药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资质审核、兽药质量监管和兽药残留监测,指导规范兽药使用。负责畜禽屠宰定点监督管理。负责兽药经营、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审批工作;负责动物饲养场、隔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合格许可证的行政审批工作;负责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及生鲜乳准运证明的行政审批工作。
(五)产业发展与社会事业促进科。负责全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拟定全区乡村振兴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及阶段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并负责指导、培训、监督和检查验收;负责全区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农产品市场体系规划及实施。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落实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一乡一业”、“一村一品”工作。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新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民族宗教、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和农业宣传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干部培训工作。
(六)农业项目科。统筹负责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业开发项目、农业投资项目、畜牧生产项目等涉农项目的设计、生成、指导、验收、总结等管理工作,对农业系统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整合项目资源,形成合力,发挥涉农项目的强农惠农作用。
第六条区农业农村局行政编制2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5名;科级领导职数10名,其中科长6名,副科长4名。
第七条区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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