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
哈尔滨市双城区文体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
机构信息
地区: 双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文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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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451-53136215
地址: 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兴大街, 邮编:150100
详细介绍

哈尔滨市双城区文体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双城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文物保护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文物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文物保护工作意见、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拟定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电影、文物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特色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视等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区重大文化艺术、体育和旅游活动,指导区重点文化设施、体育设施、旅游项目建设,推行全民健身计划,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负责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全区文化、体育、旅游整体形象宣传和推广,统筹协调全区大型文化、体育、旅游节会活动的组织实施。推动区域旅游合作,促进文化产业、体育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市场推广,指导协调重要文化艺术、体育和旅游推广的节庆、赛事活动,指导、协调乡镇(街道)开展地方特色文化、体育、旅游节会活动,制定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区文艺事业,指导艺术研究、创作与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区公共文化事业,推进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体育服务体系、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体育、旅游惠民工程,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和基层文化体育建设。统筹规划全区青少年体育事业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
(六)指导、推进全区文化艺术、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科技创新发展,组织开展领域科技研究、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推进区文化旅游、广播电视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负责文化、体育、旅游行业信息统计和发布工作。
(七)负责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拟定全区文化旅游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体育、旅游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旅游产业交流与合作,指导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类会展活动,扶持新型文化和旅游业态发展。组织实施文化、体育、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体育产业、旅游产业发展。
(九)指导全区文化、体育、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体育、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全区文化、体育、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对全区文化旅游市场安全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全区旅游经济运行监测,依法规范文化、体育、旅游市场。
(十)负责全区文化艺术、体育、旅游、电视、电影、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监管全区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卫星电视收录节目、信息网络视听节目和公共视听载体播放节目。
(十一)负责广播电视重大宣传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检查,统一组织和负责节目的传输覆盖工作,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二)负责推进全区广播电视与新媒体新技术新业态融合发展,推进广电网与电信网、互联网三网融合。指导、监督广播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扶助少数民族和欠发达贫困地区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十三)拟定全区广播电视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广播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科技工作,负责对全区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依法负责广播电视统计工作。组织编制广播电视专用频段规划,指配广播电视频率(频道)和功率等技术参数。指导、协调全区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四)负责全区文物考古、博物馆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协调和指导全区文物保护、利用、宣传工作,组织、协调重大文物保护和考古项目的实施,承担确定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工作,负责推动完善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协调博物馆间的交流与协作。
(十五)负责文化、体育、旅游、电影、广播电视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区文化、体育、旅游、文物博物、广播电视、电影、网络视听等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业务科。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文书档案、公共关系、提案和议案办复、新闻宣传及政务公开、信访、保密、保卫工作;负责办公自动化工作;负责局机关公共事务和行政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等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财务部门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体育、广电、电影、旅游系统培训规划,管理机关培训经费;负责文物管理。负责管理全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事业,编制并组织实施文化、体育、广播电视、电影、旅游事业发展规划;拟定全区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直属事业单位业务建设;拟定农村文化发展规划,负责农村文化工作的指导、调研、协调工作;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协调文艺事业发展的结构和布局;研究指导艺术改革工作;协调全区性艺术比赛、展览和非营业性演出等重大艺术活动;负责全区文化艺术辅导、培训工作;指导区直属艺术单位业务建设;拟定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协调解决文化产业运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实施;指导文化产业基地和特色文化产业项目以及文化产业品牌建设;推动文化产业创新、升级、交流与合作;培育重点文化企业;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及传承机制,指导全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负责拟定实施群众体育工作发展规划,实施《全民健身条例》;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群众体育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区级群众体育活动及赛事;负责实施全民健身工程;负责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负责推行《普通人群锻炼标准》;负责开展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拟定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训练工作的管理和指导;负责承办省、市交办的各种体育赛事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全区体育竞赛;负责依法对运动员、裁判员技术等级进行管理;负责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基地建设。
负责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旅游行业标准,负责三星级(含三星级)以下饭店初评和推荐工作;负责全区的旅游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区域内的旅游企业提高服务质量;指导旅游安全、保险工作;协助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救援和处理工作;负责区域内旅游景(区)点专项开发规划的初审;负责区域内导游人员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区域内旅行社的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分析区域内旅游行业经济运行情况;负责国内外旅游企业在区域内设立旅游办事咨询机构的审核工作;负责组织区域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和规范初评工作;负责区域内旅游商品开发工作;负责区域内旅游滑雪按标准等级初审与推荐工作;负责旅游经营开发与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协调区域内旅游文明景(区)点示范单位的推荐工作及旅游资源普查工作;指导全区旅游行业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按照授权范围,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协助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窗口的日常工作和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区行政服务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承办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第五条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行政编制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其中科长2名,副科长1名。

第六条区文体广电和旅游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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