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双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8:30-11:30;13:30-17:0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51-53161184 |
地址: | 哈尔滨市双城区新城区; 邮编:150100 |
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双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区住建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挂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人防办)牌子。
第三条区住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区政府规章草案以及相关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贯彻实施;组织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重大发展战略研究;负责组织行业发展重大改革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统计及信息分析。
(二)承担全区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职责。编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住房保障和住房制度改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调整住房保障准入和退出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中央、省、市、区有关保障性住房资金安排;组织协调区直相关部门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筹措;负责保障性住房供应分配;负责公有房屋租金调整落实和公有住房出售;负责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及相关工作。
(三)承担全区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房地产业和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战略布局和产业政策;负责房地产市场监测;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区房地产市场调控、监管政策;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和信用管理;协调居住区设施配套建设;负责房屋交易、租赁、评估、中介市场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及后续监督管理;负责房地产评估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权属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产权管理、楼盘表和房屋面积的管理。
(四)承担全区城市房屋征收行业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全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组织执行;参与对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五)承担全区物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物业管理政策;负责组织全区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负责老旧住宅维修改造工作的统筹谋划及指导协调;负责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管。
(六)承担全区城市建设综合管理职责。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全国统一定额。指导监督全区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负责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参与制定重点工程规划,综合协调指导监督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市政公用重点工程建设;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性问题和重大事项的协调;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参与组织协调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抢险;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应急避护场所设计建设标准。
(七)承担统筹安排城乡建设资金职责。组织提出年度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安排意见;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维护、重点项目资金使用及投资控制管理;参与研究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价格政策;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计管理、经济运行监测和分析;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城市建设有关费用的征缴工作。
(八)承担城乡统筹建设管理职责。拟订全区村庄和小城镇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小城镇和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及人居环境、生态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协调与城建融资相关的土地集约利用工作;指导村镇试点工作;参与指导全区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九)承担供水排水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涉供水、排水相关的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编制城区供水、排水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供水、排水企业资质审查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供水、排水设施的上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城区供水行业的服务指标(水质、水量、水压)和供水设施的管理维护情况,保障饮水安全;负责对城区排水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实施监督、指导;负责城区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管理;负责排水设施的接建、改造、使用的审批和管理;负责做好居民小区二次加压供水管理工作。
(十)承担供热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编制城市供热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核定供热成本、价格调整,完善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审核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负责供热企业供热许可证的审核发放;负责全区供热改革工作,组织推广节能环保供热先进技术和示范工程;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供热专项资金政策归集、使用。
(十一)承担燃气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燃气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区燃气应急预案;负责燃气行业的许可审核上报和监督管理;负责燃气行业特许经营的监督管理;参与燃气价格及其他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负责全区天然气管道(含长输管道)保护工作;参与燃气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燃气行业监督管理。
(十二)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职责。组织编制城市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组织实施对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总平面会签。
(十三)承担建筑市场监督管理职责。拟订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行为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环节执法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市场工程报建、招投标监督管理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的稽查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负责建筑市场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的管理以及从业单位与人员市场行为的诚信管理;负责建筑市场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运行管理,负责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障有关工作。
(十四)负责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制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督参建主体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负责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管理;负责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现场使用的质量安全监管;负责依法交付使用的房屋安全管理,制定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房屋的修缮、改造和安全鉴定管理;依法组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十五)承担建设科技和建筑节能管理职责。组织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科技项目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的政策和发展规划;拟订推进绿色建筑发展行动规划,推动建筑业转型发展,推进建筑产业化工作;协调、推进全区住宅产业现代化及节能省地型住宅产业发展;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应用;推进城乡建设节能减排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负责建筑节能、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技术革新和推广应用工作。
(十六)承担人民防空管理工作的职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关于人民防空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组织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组织管理;负责人防专项经费和资产监管,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核、批复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负责人民防空军民融合工作;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
(十七)承担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勘察设计合同、施工图设计审查、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审查、单位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十八)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
(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区住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管理科。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编制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组织谋划城建项目;牵头编制下达城市维护改造和重点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平衡下达重点工程建设拨款计划,落实临时性新增城建项目计划;配合城建融资工作;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参与城建重点项目竣工验收及建管交接;负责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监督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的财务档案;负责系统内部会计人员管理及培训工作;负责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工作。
参与拟订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综合协调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水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路灯等管理工作;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论证和立项工作;负责相关市政企业资质管理;组织城市基础设施工程建管交接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城市基础设施综合性毁坏事故的抢险;组织制定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年度计划;统筹协调土地利用规划,参与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负责城建项目保障用地的统一归集储备管理;负责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综合指导房地产开发行业发展,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运行;负责房地产开发和住宅建设综合统计分析;推进住宅产业化;负责拟定小城镇建设发展战略和村镇建设中长期规划,编制村镇建设年度计划和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计划并组织指导实施;统筹协调全区村镇建设,组织制定村镇建设相关建设标准、技术规定和相关政策;指导城镇化建设、村庄基础设施建设、农民新居建设、示范村改造建设及人居环境建设。负责城建重点工程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行业管理;负责制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行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勘察设计咨询业从业人员资格和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行政性审查备案和技术性审查质量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合同管理;参与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建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征地拆迁工作。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工资、奖惩、保险和专业技术职称评聘管理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保险和退休业务;协助局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评价的组织和所属单位领导班子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申报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职称。负责局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安全保卫工作和全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接待和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负责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局机关政务运行和各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并组织实施;负责以部门名义下发文件的审核制发工作,负责局重要文件的组织起草和审核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和会务工作;负责秘书事务、对外接待、政务公开、文电处理、机要保密、后勤保障和办公自动化工作;管理局机关文书档案,编写地方志、年鉴;负责城市建设综合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安企业信用管理。
负责建筑市场、房地产行业的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工作;负责对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负责房产测绘成果审核;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或者货币化补贴资格的取消;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费用的收缴;负责廉租住房补贴的发放;负责廉租住房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对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获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核准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监督管理;负责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的监督检查;负责建筑工程项目报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符合招标条件工程的材料审验登记;负责新兴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及返退;负责燃气行业的行政执法;负责发展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相关工作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对物业服务单位和供热单位的行政监督检查以及相关备案、资金审核发放等工作;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订立、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及相关工作;负责组织管网建设综合总平面会签;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负责市政基础设施、路桥等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查;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安全监督手续;负责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行政监督检查;负责对存量房交易资金实施监管。
(二)行政审批科。负责权限内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办复工作;牵头组织行政许可及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认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许可决定送达和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管理工作。负责公有住房出售的审批;负责权限内核发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工作;负责非公有房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拆改的备案工作;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的备案工作;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备案;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负责权限内燃气企业停歇业、燃气设施改动的审批;负责权限内燃气供应、经营许可的审批;负责施工现场使用袋装水泥或者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审批;负责权限内供热许可的审批;负责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负责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审批;负责建设工程勘察、涉及、监理、检测、工程项目管理合同备案;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备案;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核发;负责对符合现售条件的开发建设项目备案;负责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三)人民防空事务科。负责拟订全区人民防空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全区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建设规划,负责地下防护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依法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工作;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袭斗争,平时对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制提出建议;负责制定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拟订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区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负责人民防空指挥所(指挥中心)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监督全区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参与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应急服务和保障;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区人口疏散地域(基地)建设;负责全区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的管理;制定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调利用军、地通信网以及其他部门专用通信网保障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负责全区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工作;实施人民防空有线、无线电管理;负责全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管理;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计划的审核、审批、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负责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资质的审核;指导和监督检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平时开发利用工作;负责人防专项经费和资产监管职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审核、批复人防经费预决算;负责对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据国家对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指导人民防空行政征收工作;负责指导人民防空科学技术研究工作;管理人民防空专用设备器材的生产、定型和产品引进;管理人民防空行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技术标准;承担人民防空军民融合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区住建局行政编制15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科长3名,副科长2名。
第六条区住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