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统计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双城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哈尔滨市双城区统计局是区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区统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统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组织协调全区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贯彻实施国家、省、市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划,起草相关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并贯彻实施。依法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二)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省、市统计报表制度。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建立健全全区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指导全区专业统计工作和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组织协调经济社会专项调查。
(四)负责收集、整理、提供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全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监测和统计监督;汇集整理提供国内外有关城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并进行对比分析研究,为区委、区政府宏观管理和科学决策提供咨询建议。
(五)负责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出版全区性的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公报;规范全区社会经济统计信息咨询服务行业,积极培育和发展信息、咨询服务市场。
(六)负责依法审批各部门统计项目调查。
(七)负责全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数据库系统的管理,组织指导全区统计信息化建设;统一管理各乡(镇)、各部门统计数据库网络。
(八)承担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力和义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四条区统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综合业务科。负责国民经济核算、收集、整理、提供全区及相关地区经济、社会、科技综合性统计数据;负责统计门户网站和内部信息网的建设、管理和维护;编辑《双城统计年鉴》等资料性书籍;负责管理和对外发布统计信息及统计新闻宣传;组织指导全区统计系统宏观经济分析研究工作,为宏观决策提供咨询建议;组织实施对乡(镇)、街道GDP数据质量评估,参与全区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工作;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
负责起草全区有关统计规章草案,组织统计普法宣传,监督国家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审批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区农村、工业、交通运输、邮电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业、建筑业企业、批发零售贸易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人口、劳动力以及劳动工资、能源、资源节约等相关的统计调查制度;提供有关统计数据;对有关专业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和统计分析;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对全区和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评估监测。
(二)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固定资产、安全、保密、信访、史志、提案和议案办复、机构编制、人事、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奖惩、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综合协调、联络接待、督查督办等机关日常管理和运转工作;协助省统计局做好省统计局双城社会经济调查队的人事、财务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区统计局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其中科长2名,副科长2名。
第六条区统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