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
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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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呼兰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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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呼兰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哈厅字〔2019〕1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哈尔滨市呼兰区教育局是区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中共哈尔滨市呼兰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区教育局,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研究全区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政策、教育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协调督促落实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区教育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区教育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市、区委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统筹编制教育发展规划工作。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区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改革工作。

(三)负责各类学校网点布局统筹规划工作。拟订权限内全区各类学校网点布局规划,并组织实施调整工作;负责学校基建、校舍、校产及教育用地的监督管理;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负责教育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民族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宏观指导与监督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协调和管理全区民办教育,规范办学秩序;负责推进全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指导、监督全区有关部门的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改革工作。

(五)负责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六)负责教育经费统筹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全区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全区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统筹管理全区教育捐资。

(七)负责指导、监督全区教育系统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设、行风建设、德育、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八)负责全区教师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初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负责全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负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

(九)负责全区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学校招生计划。

(十)负责组织、指导全区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工作。指导教育理论研究、群众性教育学术团体工作。

(十一)负责教育信息化推进工作。负责编制全区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并组织推进,指导中小学开展信息技术与各学科教学深度融合工作。

(十二)负责教育系统法制建设工作,组织开展教育系统依法治教、依法执教、依法治校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十三)负责规范管理全区语言文字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区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推广普通话和社会规范用字管理;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

(十四)负责教育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责校车日常管理工作。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职责分工。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标准化建设的督导,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落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发生的食物中毒事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集体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教育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秘书科)。负责处理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史志、信访、政务公开、信息化、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综合改革与发展战略的研究并就重大问题进行政策调研;负责全区教育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科研规划与管理工作,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拟订全区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组织推行《汉语拼音方案》和推广普通话工作;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工作;负责执行全区教育系统教育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全区“三通两平台”建设工作;负责开展科技、创客、人工智能等现代教育技术相关工作;负责信息技术装备规划管理工作;管理全区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教学与电化教育教学工作;负责组织全区数字教育资源开发和审定工作;负责信息技术培训工作;负责主办区级和承办市级以上教育系统信息技术类竞赛和展示活动;负责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执法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统筹规划全区中小学校布局,实施学校布局调整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所属学校筹备组建和资源整合工作;负责所属学校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论证和申报立项工作;负责全区教育事业基本信息统计分析工作。拟订全区教育经费筹措、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统计、监测全区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指导全区教育财务会计工作;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财务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捐资管理工作;负责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其他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拟订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负责所属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指导、检查所属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协调学校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指导教育系统保卫干部安全教育工作;负责区内校车日常管理工作。

(二)人事科。负责全区教师队伍继续教育规划、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组织开展教师职称认定、评审和推荐工作;负责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工作;指导进修学校的管理工作;负责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区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负责全区教师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统筹协调全区教育系统奖励工作;负责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负责系统党组政治、思想、组织、宣传、统战、群团等方面工作;负责教育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人事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工资、机构编制、奖惩、培训等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审核全区中小学校编制。

(三)基础教育科(体育卫生艺术教育科、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承担全区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宏观管理工作;拟订普通中小学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发展规划和基本教学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加强全区教育的政策措施;建立完善保障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政策的措施;指导规范全区学校办学行为工作;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组织、指导学校课程改革工作;组织、指导选用学校教材、教辅工作;指导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承担民族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指导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负责全区中等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含职工教育)宏观管理工作,拟订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中等职业与成人学校招生及就业指导、服务、就业派遣、学籍管理、专业设置工作;负责职业高中毕业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全区社区教育并指导组织推进全区社区实验区建设工作;制定中等职业与成人教育评估标准;负责全区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工作相关政策的协调,协助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区属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的有关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德育工作;负责德育表彰工作;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负责全区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拟订全区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工作规划及具体要求,检查、指导、评估学校贯彻执行情况;负责主办区级和承办市级以上教育系统体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 区教育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组长1名,副局长3名(其中副局长、区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副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七条 区教育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区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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