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松北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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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00—11:30、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51-88107328 |
地址: | 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一路625号 |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拟订财政发展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负责管理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区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区政府委托,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组织区本级预决算公开。完善区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组织起草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组织实施税收保障相关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国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负责区级国库现金管理工作。负责政府财务报告工作。负责拟订全区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七)拟订和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承担上级财政部门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赠)款相关工作。
(八)负责区政府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相关工作。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区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区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管理。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十)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区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支出;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社会保障资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障资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区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政府建设投资项目的有关政策。
(十二)负责管理全区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十三)根据区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推进全区国有企业改革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优化和战略性调整。
(十五)建立完善全区地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所监管企业财务状况监测体系,建立完善所监管企业保值增值指标体系,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十六)根据区相关部门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关键绩效指标考核结果,负责绩效薪酬分配工作。核定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水平。
(十七)负责组织所监管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十八)负责监督国有资产监管制度落实情况,完善出资人监督体系,加强监督协同,健全并执行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问责机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调查,依法依规查办违规经营案件。
(十九)配合区相关部门,加强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选拔任用、考核评价、激励约束、培养锻炼,探索推进符合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及哈尔滨新区发展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
(二十)配合区相关部门,强化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指导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责任制,完善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考核。明确和落实党组织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二十一)拟订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范性文件。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十二)按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工作。
(二十三)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研究分析全区金融形势和金融改革发展稳定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组织拟订加强全区金融业服务、促进金融产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十四)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负责地方金融机构的风险防范处置,具体承担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机构的地方金融监管职责。承担对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有关监管职责。
(二十五)分析评估全区金融风险状况,拟定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政策措施,配合上级部门做好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化解工作。
(二十六)配合上级部门推进地方金融改革,加强区内金融市场体系建设。
(二十七)联系上级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我区派出机构,协调服务全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组织协调引进境内外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营商环境。
(二十八)参与协调全区重大项目融资服务,为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经济提供信息支持。指导和推动区域性金融中心和金融集聚区发展,组织推进金融创新,培育新的地方金融机构和新型金融业态。
(二十九)拟订全区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的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协调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发债,再融资及并购、资产重组等工作,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建设。
(三十)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推动金融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三十一)完成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十二)职能转变。
1.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区对下责任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区对下财政关系;防范化解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规范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严控法定限额内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着力防控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2.按照政企分开以及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以管资本为主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得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监管,不得损害所有者权益,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三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区税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税政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会同区税务局等部门提出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组织起草权限内其他税收政策调整意见,区税务局负责具体起草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会同区税务局共同上报。区税务局负责对有关税收征管问题进行解释。
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区税务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有关规定,做好非税收入征缴、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及时共享。
2、与区政府办的有关职责分工。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直单位办公用房的调剂等日常管理工作;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负责办公用房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处置等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