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伊通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冬季 8:30-11:30 13:00-16:30,夏季 8:30-11:30 13:30-17:00 |
电话: | 0434-4222534 |
地址: | 伊通县伊通镇人民大路1222号 邮政编码:132000 |
一、机关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畜牧业(包括畜牧、兽医、兽药、饲料、畜禽屠宰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生鲜乳生产管理,规模饲养场及屠宰场的动物卫生监督)和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相关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的综合协调;研究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研究提出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政策和建议并协调相关事项。
(三)提出全县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工作;提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和措施,指导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财务管理和审计,负责全县农村收益分配统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指导农业政策性保险;负责农村综合改革工作。
(四)指导全县农业生产,落实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负责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以及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渔政渔港监督管理。
(六)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农业产业保护政策和建议;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和建议,研究拟订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七)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依法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建议;参与制订地方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农业环境监督、农业生态建设、基本农田保护和名优特及无公害农业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农产品进行“三品一标”认证并颁发生产许可证。
(八)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组织、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拟订地方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业各产业产品及“三品一标”农产品质量监督、认证;依法开展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的许可及监督管理;开展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研究拟定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机械装备的技术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定全县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用运输车等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理、产品质量检查、鉴定和认证管理;负责拟定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起草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文件草案,制定有关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对植物防疫、检疫工作,负责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负责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承担境外和域外引进农作物种子(种苗)检疫审批工作。
(十一)承担全县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检测、发布农业灾情;提出农业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二)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开展相关农业统计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制定有关政策和措施;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实施科教兴农战略;按分工组织实施农业科研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科技成果管理,组织引进国外农业先进技术,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会同相关部门拟订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负责农民科技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会同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
(十五)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六)制定并实施农业生态建设规划;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管理外来物种。
(十七)负责农垦企事业单位改革的善后处理工作;负责指导乡村振兴的有关工作。
(十八)拟定全县畜牧业发展战略,编制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产业化管理及行业结构布局调整;负责提出行业投资计划建议,承办行业基本建设、综合开发和使用财政资金等方面的项目审查工作。
(十九)负责组织畜禽品种、畜禽产品资源、饲料资源的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指导全县畜禽良种测定、繁殖改良和推广体系建设。
(二十)承担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组织起草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拟定相关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并组织实施;负责无公害畜禽产品管理工作;负责畜禽产品加工业的发展规划拟定、结构布局调整和综合协调;指导全县畜牧业饲养、屠宰、加工、销售的一体化经营;负责生鲜乳生产、规划、基地建设的监督、管理以及收购站统计工作,监督实施全县畜牧业标准化生产。
(二十一)负责全县兽医医政、兽药药政、兽医医疗器械、饲料生产经营的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残留处理的监控工作;负责审核发放兽药经营许可证。
(二十二)负责全县动物防疫、检疫、监督工作;制定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负责动物产品检验检疫、规模饲养场和屠宰场的动物卫生监督及动物卫生合格证的发放;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发布预测预警并制定全县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工作;承担县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负责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
(二十四)负责加强饲草行业监督管理。
(二十五)负责全县工业生产饲料的生产及销售的管理工作。
(二十六)制定畜牧业科技教育培训发展规划;指导科技推广、继续教育、村级防疫员培训和畜牧行业科技队伍建设;负责畜牧业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畜牧业经济、技术信息和发展的统计工作;指导协调畜牧业行业协会的工作。
(二十八) 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组织实施国家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 编制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 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 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乡(镇)或部门的农业投资项目实施计划,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二十九)负责指导全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工作。按照政府要求,研究制定全县农机化发展思路和政策,拟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宣传农业机械化法律、法规,普及农业机械化技术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常识;负责组织国家在农机购置补贴、惠民政策的落实、负责全县农机制造、销售、维修市场监督管理、资格审定、认定,维修人员和销售人员上岗资格审核、认定。维修企业和个人《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农机跨区作业证审批、核发工作。
(三十)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的考核、发证年审和驾驶员的档案管理,负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农业机械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核发、年度检验、临时检验的档案管理,组织农机安全生产的检查、评比等工作。
(三十一)负责土地承包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与财务管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与仲裁、农村审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经营指导、农业种植业保险组织协调、农村经济调查与统计、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
(三十二)研究拟定全县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战略,指导粮食产销衔接,保证粮食供需基本平衡。
(三十三)承担全县粮食监测预警和应急供应任务。负责全县粮食流通调控的具体工作和应急预案的实施,保障区域粮食安全,保证任何条件下的全县军粮供应和灾民的口粮供应。
(三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依照国务院颁发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对粮食经营者行使行政执法职能。负责粮食流通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执行粮食市场准入制度,审核粮食收购资格,核发或吊销粮食收购许可证;负责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油的购销活动以及全社会粮食经营者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三十五)负责全县粮食流通的行业管理;制定全县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及地方标准;指导粮食流通的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新技术推广;会同相关部门推动粮食质量标准化管理,组织粮食收获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组织培训、考核粮油质量检验人员,推行检验人员特证上岗制度;负责粮食行业质量标准化管理,履行食品(盐业)安全监管的职责;负责粮油质量监测,开展“放心粮油”工程,维护消费者利益。组织开展粮食流通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粮食产销衔接,解决农民卖粮难问题;负责全县粮食流通、加工统计信息的采集、汇总、上报和发布,为县政府对粮食实施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三十六)拟定全县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在区域内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研究提出有关粮食流通设施投资项目的安排意见和建议,为现代粮食物流产业的发展壮大搭建平台。
(三十七)负责经财政、审计认定的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管理,并申请和筹集资金逐年弥补;负责对所属单位及参股企业国有粮食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监测粮食行业经营运行情况。
(三十八)定期发布粮食市场、粮食价格信息,预测粮食购销形势和价格走势,引导农民合理调整种植结构;帮助农民科学储粮和适时卖粮,实施粮食产后减损工程,降低储粮损失,实现增产增收;结合实际组织区域粮食成本测算,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三十九)负责组织实施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十)负责依法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参与组织拟定水产品相关地方标准,组织实施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水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协调处理辖区内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指导乡村两级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四十一)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渔业法规。承办县级重大执法活动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县内重大执法活动;参与草拟县级地方性渔业管理、渔港监督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工作。
(四十二)做好全县渔政管理、渔港监督工作,组织开展渔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 配置执法服装、执法装备;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群众举报涉及渔政机构、执法人员违规违纪问题。
(四十三)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环境,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划,为上级划定鱼类保护区做好基础工作;开展重点渔业水域监测站网络的建设和管理,防治渔业水域污染,处理污染事故,组织渔业水域环境评估,保护珍贵稀有水生动物。
(四十四)开展渔业资源的增殖与保护,开展增殖放流活动,搞好资源调查与评估,制定增移殖措施。
(四十五)完成渔业油价补贴资金发放,做好信息统计和上报。
(四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