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组织做好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经办管理工作、参保计划和基金预决算的执行落实工作;负责依法开展本市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负责本市社会保险信息的搜集整理、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负责本市社保局标准化建设、信息化建设和行风建设工作;负责本市社保局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工作;受理本市社会保险业务信访案件,向社会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负责对下辖县(市、区)社保局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
(二)负责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基金保值增值和社会保险费缓缴资产抵(质)押工作;负责本市辖区行政经费的预决算、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负责本市社会保险基金和行政经费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职业年金、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关系管理、账户管理、信用管理、基础信息录入与维护、权益记录、待遇核定、待遇支付和社会化管理;负责本级工伤医疗的监管监控和工伤预防实施;负责本级社会保险业务档案、财务档案、参保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工作及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四)负责党和国家干部人事政策在本地区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工作。长春市社保局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正、副职,需征得省局党组同意后决定任免;其他市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正、副职,由本级社保局考核任免,并报省局备案。市社保局人事、财务部门的正职,需征得省局对应处(室)同意后决定任免。负责本级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管理服务工作。
(五)加强对本地区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领导,推动县(市)社保局领导班子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本地区党建工作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下,由同级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本级党组( 领导班子 )具体领导和管理。党组履行监督指导责任,与县(市)地方党委以及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沟通配合,研究解决县(市)社保局党建工作方面重要问题,自觉接受省局党组的监督指导。实行市局抓县局的党建责任体系。
(六)推动县(市)社保局领导班子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接受驻厅纪检监察组的监督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密切沟通配合,对党员干部涉嫌违法违纪问题进行监督执纪问责。
(七)领导本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