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永吉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财政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上午8:30-11:30;下午1:00-4: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32-64239126 |
地址: | 永吉县口前镇滨北路567号 邮编:132200 |
永吉县财政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法规,参与制定全县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地方性规范文件;
(三)承担县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编制年度县级(含乡镇区)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县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等;
(五)拟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国库资金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拟定需要全县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七)研究提出支持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政策,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
(八)办理和监督县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监管工作,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
(九)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支出,参与拟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十)贯彻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务;
(十一)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
(十二)拟定县对乡镇(区)财政管理体制并组织指导乡镇政府管理乡镇财政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上述职责,永吉县财政局设置10个内设机构事业单位2个(局内设科室13个):
(一)党政办公室
负责文电、政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字综合、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提案议案办理、政务协调、协助调研、新闻发布等工作。
承担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财务、办公用品釆购、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车辆、办公楼维护、食堂等服务管理工作。
协调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团组织工作。
负责局机关及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制订财政系统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局机关党支部工作,负责全局党员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承担局机关纪检工作职责,协助局领导抓好局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党风党纪、政风政纪教育,抓好有关制度建设等工作。
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和清理工作;承担财政法规、规章的清理、编纂和汇编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财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县级联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纪检委、机关事务管理局、机要局、组织部、宣传部、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综治办、安监局、信访局、县直属机关党工委、编办、人社局、法制办、老干部局、档案局等各事涉单位。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教育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纪检组、科研所、法制处、老干部处。
(二)预算科
研究拟定全县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和中长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和办理预算调整事宜;编制汇总全县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县本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负责县直部门预算审核、批复、调整工作;负责县直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县级预算项目库管理工作;组织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汇总审核县本级各部门基本支出预算;提出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建议;组织指导全县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预算公开工作;负责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研究提出修改、完善财税法规的建议,负责组织起草有关财政税收方面县政府规章草案,开展税源调查分析;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和征收管理。审查、办理减免退税业务;统计分析全县地方税收资料,加强税收监督,提出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和收入分配的建议。
负责全县政府性债务管理,执行相关管理政策和制度;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相关工作。
分析预测全县经济形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牵头研究提出有关收入分配政策和改革方案;负责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相关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落实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和政策;承担国债发行、兑付和地方债务债券发行等相关业务工作。
县级联系单位:县委办、县人大、县政府办、国税局、地税局、及各乡镇(区)各预算单位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预算处(绩效办)、预算编审中心、税政关税处、综合处、债务处、债务管理中心、基金管理中心、财政学会等。
(三)国库科(国库集中支付中心)
执行国家金库管理制度、集中收付制度、总预算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财政预算;汇编年度县本级和全县财政总决算及部门决算;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账户和审批全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撤销、变更等工作;负责全县预算单位工资统发工作;调度预算资金;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制度,逐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体系;管理财政票据、罚没扣押财物管理等。
县级联系单位: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及各预算单位等事涉部门。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国库处(支付中心[工资办]、核算中心)。综合处(票据管理)、罚没办、票据监管中心。
(四)产业发展科
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执行经济运行、产业发展、结构调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牵头负责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订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牵头负责政府产业、创业等投资引导基金政策制订及绩效管理;按规定管理重大科技专项资金;落实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实施《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负责编报企业快报、年度财务决算;负责处理各种改制企业遗留问题;管理使用中央、省预算内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追踪问效。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负责县属企业囯有资本收益管理;负责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负责地方金融机构财务、国有资产监管;执行财政支持地方金融、保险、担保、信托发展的政策制度;参与支持地方金融机构改革;参与防范、处置地方金融风险工作;落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相关管理工作;承担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相关业务工作;负责全县地方金融机构(包括地方银行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和农业保险费财政补贴工作。
县级联系单位:县工信局、县安监局、金融办、县属国有企业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产业发展处、国有资产处、金融处。
(五)经济建设科
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落实基本建设投资有关政策,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节能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国土资源管理交通运输等财政政策工作;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的业务工作。
参与住房制度改革,管理住房改革预算资金和城镇住房保障资金; 执行国有土地收支管理政策;负责彩票公益金管理工作。
县级联系单位:县发改委、县住建局、县国土局、县交通运输局、县环保局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经济建设处、综合处。
(六)农业科
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执行财政支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分配相关资金,统筹安排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承担财政涉农资金整合的统筹协调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承担水利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农村一事一议资金管理工作;管理水库移民资金;承担农村财政调研业务。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乡镇财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完善县对乡镇区财政管理体制。管理中央和省对乡镇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及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小城镇发展、基层政权建设等有关专项资金,监督各项涉农财政资金的落实;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贯彻执行全县“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和“村财乡管”改革工作;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财政相关工作;指导乡镇财政信息化建设。
实施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有关方面拟订粮食、贸易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粮食、贸易方面的资金和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粮食方面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粮食方面的资金和基金;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监督所联系部门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负责粮食直补和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的发放和管理。
县级联系单位:县农业局(含粮食)、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气象局、县畜牧局、商务局(经合中心)、县供销联社、盐业局、各乡镇(区)财政所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农业处、水利基金办、农研会等、乡镇财政处、粮贸处。
(七)文教行政政法科
(1)行政政法
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 负责执行行政政法等单位财政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差旅费等开支标准做补充规定和解释工作;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公务支出管理制度;负责司法管理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管理公安、武警、消防财政补助经费和生活补贴。负责管理有关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
县级联系单位: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统战部、县直机关工委、县编办、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局、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总工会、县信访局、团县委、县妇联、县工商联、县统计局、统计调查大队、城市综合执法大队、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政法委、610办公室、县政务中心、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武装部。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党政群团处、政法处。
(2)教科文
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落实事业性经费的财务管理制度;研究财政支持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管理、监督、考核专项资金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监督教科文等部门的财务工作;审核提出下年度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建议;承担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具体工作;负责教育费附加的立项、评估、审核、拨付及监管工作。
县级联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文广新局、县档案局、县委党校、县电视台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教科文处。
(八)社保科
执行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及政策;承担所联系部门(单位)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会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提出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建议,建立财政补偿长效机制;执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使用;执行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财务管理工作;审核社会保障等部门年度财务决算。
县级联系单位: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计局、县残联、县老干部局、县社保局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社保处。
(九)综合科
(1)监督检查
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国家、省、市专项资金管理情况;负责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行为;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指导全县财政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
执行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实施办法,负责局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局内各科室在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和制度的情况;监督局机关财务收支管理情况; 负责财政局内部控制管理,承担局内控委员会日常工作。
根据国家关于财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财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管理和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财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县级联系单位:各事涉部门及乡镇(区)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监督检查办、内部审计处、行政审批办。
(2)政府采购办
承担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承担本级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年度集中釆购目录;受理县级预算单位釆购需求,下达政府釆购任务,确定政府釆购方式;处理县级政府釆购的投诉事项;审核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结算手续;建设和管理政府釆购专家库。承担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县级联系单位:各事涉部门及乡镇(区)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办、综合处(部分)
(3)会计管理
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会计法规、准则和制度;组织实施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报告编制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考核评价工作;承担全县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工作;承担全县农村财会人员支农政策培训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负责全县会计代理机构审批、年检等工作。
县级联系单位:各事涉部门及乡镇(区)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会计处(会考办)、注协、注管中心、会计学会、珠算协会、会计人员服务中心、(十)农发办
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方针、政策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编制全县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组织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进行评估、论证,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负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组织项目前期勘察设计、项目审批、项目实施、阶段性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管理上级下达的和本级配套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负责参与管理全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建设,加强部门项目管理。
县级联系单位:项目建设所涉及的部门和乡镇(区)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农发办、农发评估中心。
(十一)投资评审中心
承担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工作。负责对财政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结)算进行评审;负责对部门预算中纳入项目库管理的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投资项目进行评审;负责对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审;承担政府工程采购项目预算评审工作,作为项目招标拦标价依据;参与组织财政性投资基建项目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及工程招投标工作;承担国库集中支付建设项目工程进度款的审核;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评价工作等。
县级联系单位:各事涉部门等。
省厅联系处室及事业单位: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