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9〕43号)和《中共吉林市委办公室、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吉林市蛟河市关于深化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市办字〔2019〕131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蛟河市白石山镇委员会(以下简称白石山镇党委)是镇各类组织、上级部门延伸机构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对镇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镇党的建设和乡村振兴全面负责;蛟河市白石山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白石山镇政府)根据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和资源禀赋,确定功能定位,加快职能转变步伐,推进区域发展。
第三条 白石山镇党委、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坚持和完善党的全面领导,加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增强党的政治领导力、思想引领力、群众组织力、社会号召力。统筹抓好辖区内新领域新业态新群体党建工作,强化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加强基层意识形态工作。
(二)统筹区域发展。统筹落实辖区发展的重大决策和辖区建设规划,参与辖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推动辖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合理确定经济发展职能,把经济工作重心转移到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上来。统筹做好企业服务工作,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各项政策,规范“三资”管理工作。
(三)组织公共服务。推进政府职能由“管理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积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推动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村(社区)延伸。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加快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组织实施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项公共服务,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等各领域相关政策。
(四)实施综合管理。负责对辖区内城镇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等综合性工作,承担组织领导、推进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职能。统筹协调部门派驻机构的日常管理。突出基层治理职责,着力解决城镇化发展进程中的各种问题。加强和完善经济发展、综合执法、应急管理、自然资源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农村道路安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移民、乡村建设、城管、人居环境整治等方面职能。负责对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对辖区住宅小区开展综合管理。
(五)动员社会参与。坚持以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动员指导辖区内各类单位、社会组织和村(社区)等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引导辖区单位履行社会责任,整合辖区内各种社会力量为镇、村(社区)发展服务。做实做强由党建引领的基层共治基本单元,构建党组织统一领导、各类组织积极协同、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基层治理体系。
(六)领导基层治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完善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推进社会主义基层协商民主建设,做好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工作,发挥村(居)民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主体作用,提高基层自治整体水平。
(七)维护安全稳定。落实安全稳定工作部署。负责辖区平安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有关工作,处理群众来信来访,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等。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实现辖区安全监管执法和综合治理网格化、一体化,提高公共安全体系精细化水平。
(八)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依托镇便民服务平台,推进审批服务事项向便民服务中心集中,保障便民服务中心的审批服务事项到位、权限到位。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监管,推进镇便民服务平台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加快“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加快实现政务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提升政务服务质量。
(九)完成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白石山镇党委、政府设下列综合性办事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会务、文书、信息、保密、档案、财务、机构编制、人事、资产管理、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电子政务、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和工作部署的落实、督办、检查工作。负责牵头推进“放管服”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统筹协调下放审批服务事项的承接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党建工作办公室。负责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思想、意识形态、统战、关工委、民族宗教工作,统筹推进区域化党建、“两新”组织党建、村级(社区)党建、机关党建工作。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统筹推进辖区人才工作。负责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平安建设、综合治理、维护稳定、法治政府建设、人民调解、“多网合一”、应急管理等工作。协调开展邪教防范、法治宣传、社区戒毒、社区矫正、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指导督促辖区单位和村(居)民落实消防等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开展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辖区内的治安联防联控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社会事务办公室。具体承担社会事务和公共服务等工作职责。指导社区建设、社区服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管理和培训工作,负责城镇建设与管理、镇区规划、供热供水等工作,负责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保、退役军人、民政、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人口计生、残联、红十字会、科技等领域的有关政策。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农业农村办公室。落实农业农村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相关政策。推进农业、畜牧业、林业、水利产业发展和资源开发保护利用工作。指导监督农村“三资”管理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农业农村、乡村旅游、农村道路安全、移民、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等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辖区内自然灾害统计、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指挥辖区内派驻和基层执法力量实行联合执法,牵头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平台工作。代表镇政府履行明确赋予或授权的行政执法职责,负责城镇管理、环境保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脱贫攻坚政策承接、组织实施、分类推进,制定本级扶贫开发计划和年度脱贫计划。负责本级扶贫开发工作,加强扶贫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实施精准识别、动态调整、精准退出和精准施策等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本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上争项目谋划申报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各类经济指标统计工作。牵头开展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负责辖区工业、民营经济、商贸业发展相关工作;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开展农村电子商务等工作。承办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镇人大、纪检监察、人武、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并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核定白石山镇机关行政编制32名。核定正副乡科级领导职数12名,其中:正职3名〔党委书记1名、人大主席1名、镇长(党委副书记)1名〕,副职9名〔党委副书记1名、纪委书记(监察室主任)1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政法委员1名、副镇长4名(其中1名副镇长兼任综合服务中心主任)〕;另按有关规定配备武装部长(副乡科级)1名。核定中层领导职数9名〔正股级,含纪委副书记(监察室副主任)1名〕。
第六条 镇党委、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蛟河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蛟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4月2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