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机构职能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20〕38号)和省委编委《关于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实施方案》(吉委编发〔2021〕88号)、省委编办《关于同意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的复函》(吉委编行函〔2021〕74号)及《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机构设置的批复》(吉市委〔2021〕68号),制定本规定。
中共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桦甸开发区党工委)和吉林桦甸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吉林桦甸开发区管委会)分别是中共吉林市委、吉林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机构规格为副县(处)级,委托桦甸市管理。吉林桦甸开发区党工委和吉林桦甸开发区管委会实行合署办公、一套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党委和政府授权或委托履行组织领导、发展规划、协调服务、招商引资等相关职能。
本规定确定的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是吉林桦甸开发区党工委、吉林桦甸开发区管委会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和工作运行的基本依据。
吉林桦甸开发区党工委、吉林桦甸开发区管委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吉林市委关于把开发区建设成为新型工业化发展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的示范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集聚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创新的先行区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开发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及省、市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决策部署,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
(二)负责开发区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党风廉政建设和政治思想工作;负责开发区群团工作。
(三)推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编制开发区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及各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依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组织编制产业发展目录,统筹产业布局,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开发区内投资建设项目审批、审核和申报相关工作,协调推进开发区内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五)负责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健全招商引资机制,整合招商引资资源,搭建招商引资平台。
(六)负责优化开发区营商环境,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做好保障服务工作,为各类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七)负责开发区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八)根据授权,负责相关部门下放、委托给开发区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服务工作。
(九)负责开发区国有资产、财政税收、环境保护、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协助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十)联系、指导驻区各类机构,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十一)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吉林桦甸开发区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副科级):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开发区党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和宣传思想文化、意识形态、统战、群团组织等工作;统筹推进区域内党建、“两新”组织党建;承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等工作;负责开发区机构编制、人事、机要、公文和后勤管理等工作;统筹推进区域内人才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区域性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开发区内统计、经济运行管理等工作;负责组织谋划包装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并组织申报纳入上级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负责指导开发区企业自主创新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等工作;负责上级各类重点项目资金的组织争取等工作;负责组织参加全省开发区综合考评;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投资促进局。负责开发区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协调开发区招商引资等工作;负责督促区域内招商引资落地项目开工建设以及引进项目的备案、管理、调度等工作;负责指导并统计开发区企业进出口、利用外资等工作;负责开发区投资发展环境和招商引资政策的宣传推介;负责对外合作产业项目的包装、推介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财政审计局。参与制定开发区各项经济政策,负责开发区宏观财政的决策和管理;负责开发区财政公共财政预算收支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会计信息化,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负责开发区机关财务收支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发区的资产管理等工作;积极争取上级财政给予开发区专项资金;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五)应急管理局。负责开发区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和安全生产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开发区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工作;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负责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事项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规划建设局。负责开发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参与开发区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组织实施建设和管理园区配套基础设施;负责开发区承建项目的工程施工管理等工作;配合行业监管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开发区环境保护工作计划,指导并协助入区项目办理环评审批、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审批等建设手续;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妥善处理开发区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工作中产生的环境保护问题;协助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七)综合服务局。负责开发区营商环境建设、电子政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职能转变等工作;负责对落户企业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提供指导及咨询,协调各有关机构及部门为入驻企业办理登记设立、立项核准等前期审批手续等工作;负责开发区入驻项目和企业提供协调和服务等工作;负责联系、服务企业协会或商会等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及园区资产运营管理等工作;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核定领导职数5名(1正4副),其中: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1名(副处级),党工委副书记1名、管委会副主任3名(正科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14名,其中:正职7名(副科级),副职7名(正股级)。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负 责 人:赵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