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甸市医疗保障局于2019年3月8日挂牌成立,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落实国家、省和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的准入、收费标准、招标采购、监督管理等政策。
(五)组织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 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局、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政务公开和对外合作交流等工作;负责机关公文审核、办理和秘书、机要、档案、文印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预决算、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信息监管、安全和行政后勤工作;承担医疗保障扶贫工作。
(二)医疗保险管理科。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总体规划,落实医疗保障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起草拟定全市医疗保障工作相关规章制度及经办流程;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制定及调整,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及信息披露制度;负责落实国家、省和吉林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负责本辖区内参保人员参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信访、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医药事务管理科。负责贯彻、宣传、执行国家、省和吉林市医保目录的各项相关工作;负责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医保支付方式的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负责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及招标采购等政策落实;负责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负责全市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等相关工作;承担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等项工作;承担深化医改的各项工作;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日常监督管理等项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等行为。
(四)党支部。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
单位负责人:商明宇
三、二级机构
名称:桦甸市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负责人:李家宽。
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及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全市城镇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各险种基金征缴和离休老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费用征缴经办工作及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及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金的审核、发放工作,全面落实省、市医疗保险经办业务、风险管理、稽核、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范围,承办医疗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地址:桦甸大街市民服务中心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
联系电话:0432-662443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