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桦甸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桦甸市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桦甸市中医药管理局牌子。
第三条 市卫生健康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民健康政策。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全市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贯彻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含中医)地方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贯彻执行国家、省及吉林市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编制全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执法工作。
(十二)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市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全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卫生应急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察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综合调研、文稿起草、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综合治理、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负责拟定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协调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对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组织实施紧急医学救援,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负责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监督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健康行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政治保卫工作。
(二)财务审计科(规划发展与信息科)。组织拟订卫生健康系统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参与有关专项资金的管理;承担下属事业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建议。负责机关的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承担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配合做好基层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及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健康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
(三)医政医管科(中医药管理科、科技教育科)。负责落实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规范和标准;监督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和服务规范;指导临床护理、医院药事、医院感染控制、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等工作;贯彻执行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协调、指导、监督医疗事故的处理及信访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中医药事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相关标准;拟订中医药发展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承担中医药行政管理工作;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协调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毕业后教育、继续教育、科研和相关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和协调全市医疗、研究机构的中西医结合工作;组织开展全市中药资源普查。负责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协调管理工作。
(四)疾病预防控制科(爱卫会办公室、防治艾滋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完善疾病防控体系,组织开展疾病监测、预警预测和传染病、地方病防控技术指导,预防控制传染病发生和疫情蔓延;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五)人口监测和家庭发展科(老龄健康科、宣传科)。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政策、标准和规范了,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具体工作。拟订卫生健康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六)行政审批办公室(卫生监督科、法规科)。负责卫生健康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卫生健康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全市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监督管理公共场所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等工作;监督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整治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执法行为;开展辖区卫生监督工作。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贯彻执行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卫生和计划生育重大违法行为。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处罚事项的听证,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负责普法宣传和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工作。指导下属事业单位的法制建设工作。
(七)基层卫生健康科(体制改革办公室、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科)。负责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的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工作。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研究提出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短缺药品监测预警机制;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建议。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域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妇幼健康科。拟定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母婴保健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九)党委办公室(公立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办公室)。协助党委处理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局党委的指示、决定。负责本系统政治思想、宣传、党建和廉政建设等工作。负责督促协调推动抓好《吉林省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实施办法》的落实,科学民主依法研究解决医院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本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机关公务员管理和所属单位人事管理、工资管理、机构编制管理和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卫生健康管理岗位干部的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局行政编制21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9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
第六条 市卫生健康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桦甸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5日起施行。
负责人姓名:赵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