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安县自然资源局
第一条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安县机构改革方...
机构信息
地区: 农安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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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 夏天:8:30-12:00 13:30-17:30;​冬天:8:30-12:00 13:00-17:00
电话: 0431-83229001,83215008
地址: 长春市农安镇宝安路 ,邮政编码:130200
详细介绍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吉发〔2018〕44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农安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19〕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研究起草全县有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落实并指导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全县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及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组织指导实施。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配合实施国家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负责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十二)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三)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四)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局要落实国家、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十七)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行政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档案管理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宣传、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工作;承担安全保密和密码管理工作;承担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批复等审批结果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二)调查监测科(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土地调查、确定土地的权属及地类工作;负责土地年度遥感与监测的外业核查及内业数据库修改和管理工作;负责县域内的土地所有权争议调处工作。按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开展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统计分析评价;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组织建设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数据库和信息管理平台;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三)开发利用科(耕地保护科)。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拟定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指导落实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促进节约集约利用。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征用、报批工作;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管理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四)空间规划科。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执行年度空间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区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管理;承担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征用地预审工作,审核和指导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五)执法监察科(信访科)。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的相关工作;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组织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测绘地理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办理听证事务。执行国务院《信访条例》;负责信访工作业务基础建设;负责受理群众来信来访,交办、转送答复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承办上级部门及领导交办的信访事项,并督促检查办理情况,对信访形势进行分析、预测,提出相应对策建议,排查、消除不稳定因素。 

(六)计划财务科。负责本部门财务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工作;负责拟订本部门有关财务和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统一核算事业单位财务收支核算;负责局机关及统一核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负责局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和监督工作。  

(七)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年度考核、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组织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本系统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19名。设局长1名, 副局长3名,自然资源督察1名(副科长级)。内设机构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按实有人数暂保留1名,退一收一,逐步消化。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县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9日起施行。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夏天:8:30-12:00 13:30-17:30冬天:8:30-12:00 13:00-17:00  

办公地址:农安县农安镇德彪街1336号  

联系电话:83215008  

负责人姓名:郑庆明  

二级机构设置   

一、农安县城乡规划服务中心  

负责人:官平祝  

主要职责:负责对国土空间规划区各项建设工程规划进行管理;承担地方国土空间规划报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统筹重要控制线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等工作。  

二、农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负责人:宁传君  

主要职责:负责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等工作。  

三、农安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负责人:赵晓明  

主要职责:1、土地收储:土地储备、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  

2、土地交易: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  

四、农安县国土资源监察大队  

负责人:翟洪雨  

主要职责: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用地验收;组织对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的检查,并对违法案件进行查处,依法查处测绘地理违法案件,对违法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负责组织土地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普法教育工作;协助有关科室办理听证事务等工作。  

五、农安县土地管理工作站  

负责人:马宁  

主要职责:组织拟订并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征用、报批等工作。  

六、农安县土地整理中心  

负责人:徐义东  

主要职责: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开发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管理等工作。  

七、农安县矿产资源管理中心  

负责人:黄涛  

主要职责:负责县级审批权限矿产资源采矿权的审批;省级发证探矿权、采矿权的复核;探矿权注销;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出具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意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的技术支撑工作。  

八、农安县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管理中心  

负责人:唐英春  

主要职责: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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