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医疗保障局(网上办事大厅)
长春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
机构信息
地区: 南关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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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7:30(秋冬季),9:00-18:00(春夏季)
电话: 0431-81886262(信息公开) 0431-12393(医保业务咨询) 传 真:0431-81886260
地址: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大街12666号
详细介绍

长春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研究拟定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标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落实国家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工作。 

(四)贯彻执行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准入相关工作。 

(五)组织拟定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措施,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机构采购政策,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活动。 

(七)制定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医药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对外合作交流。负责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九)完成市委和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保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规划财务处。

(三)待遇保障处。

(四)基金监管处。

(五)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六)机关党委。


单位负责人:周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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