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水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章,拟订全市水务战略规划和政策,按照规定权限、程序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编制全市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市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重要江河、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务行业供水和乡镇供水工作。
(三)按规定制定水务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务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水务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水资源保护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组织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组织指导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组织节约用水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等水资源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七)组织指导水务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组织指导河湖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八)指导监督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督促指导县(市、区)配套工程建设。
(九)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实施。
(十)指导农村水务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务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十一)指导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实施水利工程移民有关政策,组织实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指导监督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
(十二)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跨县(市、区)水事纠纷,经市政府授权仲裁跨县(市、区)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指导水务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的监督。
(十三)开展水务科技工作。组织开展水务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十四)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五)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主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六)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市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和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
二、内设机构及职能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后勤、政务公开、信息化和新闻宣传等工作。
(二)干部人事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工作。负责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按规定权限、程序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指导拟订水利工作政策。组织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办局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跨市(县)区水事纠纷,经市政府授权仲裁跨市(县)区水事纠纷,组织查处重大涉水违法事件。
(四)规划计划财务处(监督处、总工办公室)。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和专项规划。审核水利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指导水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性审查工作。提出年度投资计划建议,组织实施市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承担水利统计工作。编制市级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局机关财务工作。提出有关水利价格建议。组织实施水利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指导监督水利内部审计工作。拟订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科技推广工作。负责水务技术交流和对外合作工作。负责水利工程技术审查、投资概算控制。负责重大项目建设竣工验收。督促检查水利重大政策、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
(五)水资源处(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跨市(县)区、跨流域水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有关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贯彻落实节约用水政策、法规、制度,组织编制并协调实施节约用水规划,组织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实施江河湖库和地下水等水资源监测。发布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和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
(六)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处(安全生产处)。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制定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蓄水安全鉴定和验收,指导江河堤防、水库、水闸等除险加固。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和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水利设施的管理、保护和综合利用,组织编制水库运行调度规程,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引(调)水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与划界。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大坝安全监管。
(七)农村水利和水土保持处。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农村水能资源开发规划,指导水电农村电气化、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以及小水电代燃料等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组织编制全市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八)河湖管理处(河长制工作处)。组织、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指导重要江河湖泊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指导、监督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负责调度和督导全市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情况。承担市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落实河长制工作相关的协调、督办、考核职责。指导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实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移民管理和后期扶持工作,组织实施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验收、监督评估等制度,审核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组织开展新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协调推动对口支援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三、联系方式
负责人:王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