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朝阳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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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00—11:30 13:30—16:30(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431-85378205(市局办公室), 传真号码:0431—85378206 |
地址: | 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7930号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 〔2018〕118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长春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局级。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生态环境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组织实施生态环境标准,落实生态环境基准和技术规范。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按照权限牵头协调有关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全市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确定大气、水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县(市、区)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沙化、盐渍化、草原退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落实国家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负责全市核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 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和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 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对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及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国家规定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 监测制度、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为环境管理和执法提供支持。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负责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
(十一)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承担执法监督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落实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受市政府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按照“三个必须"要求,承担生态环境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开展监管执法工作。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市生态环境局要统一行使全市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 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建设美丽长春。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信息化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工作。
(二)综合与科学技术处。组织起草地方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改革总体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三)法规标准处。组织协调起草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应诉等工作,实施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参与制定地方主体功能区划,组织研究落实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四)干部人事处。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领导干部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负责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五)水生态环境处。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和省、市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建立和组织实施全市重点流域水体断面水质考核制度,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
(六)大气环境处。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地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土壤环境与生态保护处。负责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实施国家、省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组织制定全市自然保护地及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配套办法;监督生态空间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八)固体废物与核安全处。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及出口核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等环境管理制度;指导、监督、管理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和有关开发利用、技术应用、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相关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和有关政策的拟订;承担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指导监督本部门本系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九)环境影响评价与行政审批处。承担政策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测、检验、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生态环境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环境监测与排放管理处。负责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指导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测管理工作;承担全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承担排污许可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三线一单”工作。
(十一)应对气候变化与对外合作处。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牵头承担全市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清洁发展机制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具体工作;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参与处理涉外的生态环境事务,负责生态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承担与生态环境国际组织联系事务。
(十二)信访与督查处。监督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市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配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织协调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调查处理群众信访;承担市长公开电话、12369环保投诉举报热线、局长接待日受理工作。
(十三)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负责人: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