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海城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民宗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 8:00-17:00 |
电话: | 0412-3826001 |
地址: | 海城市经济开发区黄河路82号 |
海城市民族和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
(一)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宗教工作相关职责。
(二)起草民族宗教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进步。
(三)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组织指导民族自治地方重大庆典活动,协调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四)拟订少数民族事业等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推进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依法做好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工作。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参与少数民族专项资金的分配和管理,组织协调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参与协调推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扶贫攻坚、科技发展、科普工作、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六)参与推进少数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工作,管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少数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负责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督促检查、宣传教育工作,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定期对回族殡葬工作进行组织协调。依照《鞍山市殡葬管理办法》和《鞍山市回族殡葬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回族殡葬工作。
(八)指导宗教团体依法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有关事务。
(九)提出协调宗教关系的工作建议,指导镇、区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宗教领域意识形态、应急维稳等工作。
(十)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十一)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负责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宗教界代表人士推荐工作,负责组织相关培训工作,负责宗教团体后备力量的培养、选拔、考核工作。承担市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民族宗教领域应急工作,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着力解决突出问题,确保民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强化民族宗教领域政策法规宣传工作,加强相关培训工作,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加强推动城市民族工作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少数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