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
机构信息
地区: 鄞州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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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2:00 14:00-18:00(周一到周五,节假日除外)(冬令时间:8:30-12:00 14:00-17:30)
电话: 0574-88211038 传真0574-89296311 监督电话0574-89296406
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1118号
详细介绍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有关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本区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区战略、食品安全战略、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牵头推进有利于人才创业创新的商事制度改革,支持人才创业发展。负责行业人才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引导人才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做好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相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农贸市场发展规划并与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作机制,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的交易秩序,指导推进商品交易市场提升发展、农贸市场新建改造提升工作。承担上级交办的垄断案件协查和专利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协查工作,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组织、指导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推进消费环境建设。

(五)负责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监督管理拍卖行为。

(六)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协调联动机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区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承担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承担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参与拟订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开展食品安全有关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八)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及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协助上级局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备案、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药品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检查和处罚。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和指导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落实情况。指导监督执业药师注册工作。

(九)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和标准化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协调并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规范。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十)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配合指导协调认证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监督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

(十二)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负责辖区内纤维质量监督工作。负责全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十三)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实施质量激励制度。组织实施产品及服务质量提升、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工作。协助上级开展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工作,协助上级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十四)负责知识产权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与规划。促进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服务,协调和指导全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推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开展商标执法。

(十五)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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