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农业农村局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拟订全区实施“三农”、水利、渔业等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水利、渔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
机构信息
地区: 海曙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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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戈尔大道1号海曙区人民政府雅戈尔大道办公区2号楼4-8楼
详细介绍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拟订全区实施“三农”、水利、渔业等工作的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水利、渔业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等政策制定。

(二)统筹推动发展全区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组织实施“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优秀农耕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及配套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管理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负责高效生态农业产业体系建设。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农家乐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指导农产品营销管理工作和农业国际国内展示展销活动。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五)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林特产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监督落实双多边渔业条约和协定。负责渔场修复振兴远洋渔业管理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机械、农药使用和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农家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休闲观光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农业农村领域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配合做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和风险评估。参与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依法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

(七)负责农业资源管理。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八)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依法开展农业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开展兽医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监测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区内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监测动植物疫情疫病,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主要农作物种子等农业救灾物资的储备和调拨。

(十)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区投资安排的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

(十一)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品种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按分工负责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工作。

(十二)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农业法制监督和农业法规宣传。负责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依法查处农业违法行为,指导、协调农业生产事故(纠纷)处理工作。

(十三)指导农业人才工作。拟订农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负责全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的综合管理,建设农村实用人才数据库。组织农业科技人才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负责农村指导员工作,参与农村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有关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交流合作,参与有关农业对外援助项目。

(十五)拟订大市内帮扶促进工作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督促帮扶促进工作。完成上级扶贫机构交办的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编制全区水资源战略规划、全区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区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水资源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并指导实施。

(十七)协调做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和保障。组织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水资源的统一监督管理,拟订全区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利行业供水、农村供水工作。

(十八)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具体安排建议并组织指导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核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上级以及区级财政性水利资金安排建议并负责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十九)指导水资源保护工作。参与编制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

(二十)参与节约用水工作。参与节约用水规划和制定有关政策,配合实施用水总量控制。

(二十一)指导水文工作。负责水文水资源监测、水文站网建设和管理,对江河湖库实施监测,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情报预报和全区水资源公报。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工作。指导水利信息化工作。

(二十二)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与综合利用。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重要江河、水库、湖泊及河口的治理、开发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二十三)指导监督水利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实施具有控制性的和跨区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的建设与运行管理。组织提出并协调落实区直管工程运行和后续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工程安全运行,组织工程验收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利建设与运行管理市场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负责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水土流失的综合防治、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区重点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十五)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开展大中型灌排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圩区防洪排涝工程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管理。指导节水灌溉有关工作。指导农村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体系建设。按规定组织开展水能资源调查评价,指导农村水能资源开发、小水电改造和水电农村电气化工作。

(二十六)负责权限内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协调水事纠纷的处理。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水库、农村水电站、江堤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全区水利科技、教育和对外交流工作。组织水利科学研究、科技推广及对外交流。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定额并监督实施。

(二十八)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防御洪水、台风暴潮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承担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组织制定水旱灾害防御水利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十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

1.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持续深化“百村示范、千村整治”工程,扎实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高水平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2.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智慧监管体系和协同处置机制,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3.推动农业农村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向纵深发展,优化农业农村政务服务体系,推动数字化转型,实现“掌上办事、掌上办公”,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农业投资项目的统筹整合,最大限度缩小项目审批范围,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提升支农政策效果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一)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和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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