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建德市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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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
电话: | 0571-58313577 |
地址: | 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国信路238号 |
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建德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和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国家、省、杭州市有关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市场监督管理有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药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以及食品、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计量、特种设备等行政审批工作,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
(三)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建设。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四)负责组织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关文件精神,负责推进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负责本级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协调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事权划分规定,组织查处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案件。根据授权,承担相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合同违法、商务领域违法、质量违法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组织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承担消费维权工作和消费环境建设。负责处理与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举报投诉。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并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协调推进区域品牌建设,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组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受委托开展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落实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督促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考核评价。负责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实施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行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按有关事权划分规定负责实施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负责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计量监督管理。组织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标准化管理。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各部门、各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依法组织制定地方标准。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负责辖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和商品编码工作。
(十三)负责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认证认可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五)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和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的政策、规划,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商标、专利执法,保护知识产权,促进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十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监督实施国家和地方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分类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国家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新技术新产品管理和服务政策。负责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环节的监管,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管。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等相关工作。
(十七)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不良反应(事件)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抽查检验,监督实施产品召回制度。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进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信用体系。
(十八)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应对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1.深化简政放权。突出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引领,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等制度,营造宽松便利的准入环境,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
2.转变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基础上,推进分类监管。对新产业、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人民群众反映问题突出或者公众关注的领域实施重点监管,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特殊领域实施全过程监管。加快整合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热线,实行统一受理承办。有效整合市场监管领域产品抽检职能。注重依据标准监管,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数字监管,推进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标准为指引、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不断提升监管效能,推动监管到位。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施策、社会共治,大力推进全主体、全链条、全品种监管,不断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等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和风险点位排查,及时有效掌握苗头性问题,消除风险隐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全力防范化解市场监管领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牢牢守住安全底线。
4.推进放心消费。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打击假冒伪劣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治虚假违法广告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坚决破除阻碍市场活力发挥的各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整治影响市场秩序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市场秩序持续良好。全面推行线上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有序推进放心示范单位创建,深入实施“放心消费在浙江”行动,加快构建并不断巩固安全放心的市场环境和消费环境,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5.推动优质发展。统筹推进标准强市、质量强市、品牌强市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充分发挥标准引领作用,大力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广泛推行质量认证,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不断打响“品字标”品牌。整合运用市场监管职能中的要素资源,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业态模式发展,积极服务市场主体,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市市场监管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市场监管局应当予以协助。
2.与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分别负责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助处理市外农产品、林产品进场(企)前在途质量安全监管。食用农产品、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林业局负责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和检疫。(3)三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与市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局健全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体系,完善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2)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制定、调整、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卫生健康局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通报,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处置。(3)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餐具、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市市场监管局通过检测发现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提供不合格产品的,及时通报市卫生健康局,由市卫生健康局依法处理。(4)市卫生健康局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医疗救治和相关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
4.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农贸市场、商品专业市场的管理。市商务局负责统筹规划全市商品市场体系,培育发展商品交易市场,牵头实施商品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的整合改造提升。
5.与市发改局职责分工。市发改局负责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价格备案管理等项目日常监督和管理,对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以案件线索移送市市场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商品和服务价格行为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条 市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全局日常运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文秘、信息、新闻宣传、政务公开、综合性调研、政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等责任。组织协调实施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参与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舆情日常监测工作和舆情应急的综合协调。
(二)组织人事科。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承担人事、工资、人事档案等工作,牵头组织实施干部职工教育培训、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审核、清理和部门权力清单工作,承担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执法程序和自由裁量权。承担行政应议、行政应诉和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复核、听证工作。组织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指导所属单位依法行政,组织协调疑难复杂行政执法事项处置工作。
(四)财务保障科。负责财务管理、预决算、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负责实施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政府采购等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会务、公务接待、车辆、食堂、爱国卫生、安全生产等后勤保障工作。
(五)行政审批科(挂注册分局牌子)。牵头市场监管“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提出本部门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建议,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按规定权限统一承担本部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及其他行政事项。承担各类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统计分析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信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相关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信息公示,负责相关信息公示系统的管理工作。牵头实施本级、本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负责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工作。承担本系统注册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工作。承担指导基层监管业务的综合、规范等工作。牵头协调、指导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工作。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 、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组织扶持个体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小微企业成长。
(七)市场合同监管科。拟订并组织实施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交易秩序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商品交易市场专项治理工作。依法承担合同备案工作,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八)商标广告监管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商标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指导商标专用权的运用工作。组织调处商标纠纷,组织开展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监督管理制度。承担对广告单位行政指导和培训工作。组织监测媒介广告的发布情况。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九)知识产权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战略、规划、政策以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专利创造及质量提升工作。指导和规范专利运用,负责指导专利交易工作。开展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分析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推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组织协调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专利执法监督,依法调处专利纠纷。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质量监管科。推进质量强市建设,制定实施质量激励制度。拟订并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推进“品字标”等品牌建设。组织实施产品质量提升、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产品防伪监管工作。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承担产(商)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发布区域产品质量安全预警通报。承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拟订并组织实施特种设备监督管理制度。负责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组织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二)标准计量科。推进法定计量单位。监督管理计量标准及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组织实施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业计量、能源资源计量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规范管理工作。依法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承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认证和检验检测行业发展,规范认证与检验检测活动。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三)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科。依职权做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特殊管理药品的监督管理。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依职责组织并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质量抽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监督实施城乡集贸市场中药材购销规则,监督管理药源性兴奋剂的经营。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四)化妆品监管科。组织开展化妆品检查、安全风险监测和处置。负责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管理。依职责组织并监督实施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开展质量抽检及化妆品备案后检查。组织开展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协助做好化妆品生产企业监督管理。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五)餐饮服务监管科。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查、专项整治。承担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及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六)食品生产流通监管科。组织实施生产、流通环节食品、特殊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专项整治。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制度措施。拟订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不安全食品召回的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承担生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食品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参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应急和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参与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七)食品安全协调科(挂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科牌子)。拟订并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统筹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监管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区域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协调推进社会共治。承担全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的制订并督促实施。拟订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局行政编制26名,物价专项编制11名,工商专项编制135名。市市场监管局设局长1名(兼任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股级领导职数24名,其中正股级17名、副股级7名。
第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市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德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