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榕城区医疗保障局
揭阳市榕城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榕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
机构信息
地区: 榕城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医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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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8:30-12:00,14:00-17:30(节假日除外)
电话: 0663-8699823 传真号码:0663-8699159
地址: 揭阳市榕城区政府办公大楼2号楼5楼西侧。
详细介绍

揭阳市榕城区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揭阳市榕城区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揭阳市榕城区医疗保障局是区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榕城区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区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的政策法规,制定本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实施监督,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医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配合提高医疗保障统筹层次,增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获得感,促进健康榕城建设。

(十一)与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卫生健康局、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区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机关党群工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党风廉政、政务公开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合作交流、队伍建设和离退休人员服务等工作。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组织拟订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计划并实施。承担全区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预算执行。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二)综合业务股(基金监督股)。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负责指导全区医疗保障定点机构管理。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协同推动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服务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目录、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实施监督,配合做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和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识别、预警和防控机制,拟订应对预案。监督管理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区医保局行政编制3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1名。正股级职数2名。

第六条  区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区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区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区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单位负责人姓名:林树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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