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湘桥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统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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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6:00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电话: | 0768-2280766 (传 真):2286177 综 合 科:2281960 工交投资科:2281672 农贸社会科:2286157 服 务 业 科:2399252 统计执法科:2287935 城 调 队:2280655 |
地址: | 潮州市 枫春路中段 市政府大院内 市政府大楼八楼 邮政编码:521011 |
第一条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统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和实施统计工作有关规定、规划和统计调查计划;承担组织和协调全市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的责任;监督检查各县(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二条 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指标体系,执行国家、省统计标准和基本统计报表制度;核算全市及各县区生产总值,监督管理全市各县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第三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市情市力普查计划、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人口、经济、农业等重大市情市力普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市情市力方面的统计数据;组织、协调城市社会经济、农村社会经济和企业等各项调查;汇总、整理全市的基本统计资料;对国民经济、科技进步、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
第四条 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业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地质勘查、旅游、对外经济、交通运输、邮政、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市性基本统计数据。
第五条 组织实施能源、投资、科技、人口、劳动力、投入产出、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对全市各县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进行相关统计分析;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依法进行节能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
第六条 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第七条 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统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
第八条 指导全市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管理全市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职务评聘、从业资格认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第九条 建立健全和管理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指导各县区统计数据库和网络的基本标准和运行规则的实施工作,指导全市统计信息化系统建设。
第十条 指导统计基层建设和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管理属下事业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局长、副局长职责
第一条 市统计局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市统计局工作。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调研员、副调研员根据分工协助局长工作。
第二条 局长召集和主持市统计局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必要时,局长可委托副局长召集和主持上述会议。市统计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市统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 副局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局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统计局进行外事活动。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长报告;对于带方针政策性的问题,要向局长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四条 局长外出期间,委托一位副局长主持处理市统计局日常工作。
各科(室、队)职责
第一条 市统计局各科(室、队)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市统计局的各项规章制度、决定、指示,在本科(室、队)职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条 办公室协助局党组和局领导对党务、政务、业务等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负责文电处理、秘书事务、档案、信访、保密、保卫、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和属下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及指导属下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和计划生育等工作;承担机关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属下单位的党务、纪检、监察、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宣传教育和工、青、妇等工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协调做好统计信息的撰写及收集上报省统计局;研究制订本市统计信息自动化工程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统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建设;负责潮州政府网站有关市统计局信息更新维护和业务咨询回复;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全市县级以上政府统计部门由中央、省级财政提供的统计经费和专项基本建设投资。
第三条 综合科负责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进行统计监测、预测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宏观调控咨询建议;对统计数据的使用和提供进行管理、审核;起草综合性材料、整理编辑综合性资料;组织编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分析,负责对外公布及提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数据资料;组织贯彻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制度,负责全市生产总值核算;对县(区)的生产总值等核算资料进行评估、认定;负责全市民营经济增加值的核算以及民营经济统计主要数据的收集上报;负责全市现代服务业增加值的核算以及现代产业体系统计报表数据的收集上报;负责区域之间统计资料;负责对县区党政领导班子经济建设实绩进行考核;为省对市社会发展情况的考核评价提供数据支持;负责指导和协调各科室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组织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第四条 工交投资科负责组织实施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业、建筑业的统计调查;组织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五条 农贸社会科负责组织实施农村社会经济、农村住户、农民收入、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商品市场运行状况及其就业状况、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的统计调查;组织实施人口抽样调查、劳动力调查和人口统计;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综合整理和提供外贸、外资、对外经济合作及旅游等统计数据;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
第六条 服务业科负责组织实施服务业、科技、交通、邮电、社会、文化的统计调查;组织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对科技进步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协助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做好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的监测与评估;负责第三产业中相关服务业的统计调查;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和发布制度。
第七条 统计执法科负责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和监督检查;依法检查、处理统计违法行为,组织开展统计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统计教育继续培训工作;承担统计体制改革的相关任务;组织协调并监督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贯彻实施;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批、管理;负责城乡划分清查工作;依法审批或备案全市各县区、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依法监督管理全市涉外调查活动。组织实施基本单位的统计,并管理名录库;负责指导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第八条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主要是承担能源统计科日常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能源统计调查;收集、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统计数据;负责对有关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组织指导有关专业统计基础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对全市各县区主要耗能行业节能和重点耗能企业能源使用、节约以及资源循环利用状况的统计监测;加强对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的跟踪、指导和监管;进行相关统计分析;配合节能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目标考核;依法进行节能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