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兴县农业农村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对策和措施。 (二)组织起草种植业方面的规定并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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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博兴县
分类: 政府机构 > 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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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全县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对策和措施。

(二)组织起草种植业方面的规定并监督实施;参与拟定涉农的财税、价格、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的政策建议;参与拟订新农村建设、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 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三)承担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的责任。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负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建设与发展。

(四)指导农产品生产,组织实施扶持和促进农业生产发展的政策措施;拟定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农业产业结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优化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提出农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县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

(五)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组织拟定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的进出口建议;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培养、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六)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拟定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农业环境检测;拟定农业地方标准;组织实施农业方面的国家标准、升级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实施名牌产品认定、申报和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认证,指导有关农业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依法对认证的农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省标准;指导协调全县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农药、肥料、农用膜、食用菌种|的监督管理。

(八)承担农业防灾减灾的责任。监测、发布农业灾情;协调中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挑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的防治和农业植物防疫检疫;组织实施政策性农业保险。

(九)收集、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开展有关农业统计工作,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信息服务。

(十)拟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组织引进农业先进技术,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开展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承担农民科技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负责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生态环境、农业生物物种的保护和管理;依法负责有关野生植物的监督管理工作;拟定耕地及基本农田质量保护与改良政策并指导实施,依法管理耕地质量;运用工程设施、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发展节水农业。

(十三)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生态农业建设规划;指导农业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与利用,指导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和农业农村节能减排,承担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的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十四)承办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定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展规划,指导农业外向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工作和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负责本机构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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