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
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市政府工...
机构信息
地区: 卡若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卫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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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法定工作日 每周一至五夏季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30 每周一至五冬季上午9:30-13:00下午15:30-18:00
电话: 0895-4821566
地址: 昌都市马草坝东路115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详细介绍

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关于西藏自治区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昌都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昌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县级。

第三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市委对卫生健康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拟订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全市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推进全市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协调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全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的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协调机制,落实疫苗流通、接种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疫苗药品监管力量。

(四)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工作,组织实施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工作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全市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贯彻工作;负责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

(七)制定全市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全市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等工作。

(八)负责全市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贯彻落实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全市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全市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全市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全市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与合理利用;负责全市中医药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

(十二)指导协调推进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

(十三)负责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昌都建设,坚持藏西医并重,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牧区覆盖、向高海拔艰苦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更加注重藏西医并重,加强藏医药传承创新和藏医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五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提供主体多元化、方式多样化的卫生健公共服务。

(十六)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贵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落实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街接,参与制定全市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和市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全市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全市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人口发展战略、 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本市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市民政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全市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市民政局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全市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进行检验,必要时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申请实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监测的,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通报机制、联合处置机制。

4.与市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 10个内设机构(正科级):

(一)办公室(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和外事等工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综合协调机关和委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督查、年鉴编撰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综治维稳等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政策和标准;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重大政策问题研究,起草卫生健康全局性、综合性文件;负责卫生健康系统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卫生健康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与报备,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法律咨询等工作;组织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职能转变相关工作。

(二)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承担健康昌都建设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全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协调全市卫生健康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负责卫生健康统计调查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指导实施全市卫生健康科研项目,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三)疾病预防控制与职业健康科(卫生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重大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规范疫苗接种,保障和促进公共健康;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施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等预警预测,协调有关方面对重大疾病、公共卫生实施防控和干预,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依法管理传染病防治和精神卫生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政策和标准,负责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检测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等职业病防治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教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和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四)医政医管科(卫生健康对口支援科、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科)。监督实施全市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医疗废物处置、采供血机构管理、行风建设等政策、规范和标准;拟订全市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指导全市医疗机构评审评价,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承担推进全市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以及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内药品区内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按照相关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执业医师的资格考试及注册和办证工作;承担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相关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指导全市卫生健康重大体制机制改革试点工作;承担推进全市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职校医学教育;统筹全市卫生健康对口支援工作,研究提出对口支援政策措施及建议;承担医疗人才“组团式”援藏和全市卫生健康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卫生健康援藏医疗干部人才的联系和服务工作。

(五)基层卫生健康科。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农牧区和社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标准和规范,指导全市农牧区和社区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以及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与相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并组织实施农牧区和社区公共卫生、基本医疗、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措施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推进基层卫生服务能力提升:承担健康扶贫工作。

(六)综合监督科(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科、宣传科)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都门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组织开展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全市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标准,参与食品安全标准跟踪评价;承担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审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许可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承担全市卫生健康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全市卫生健康先进典型宣传工作。

(七)妇幼与老龄健康科(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干部保健科)。组织实施自治区妇幼卫生健康政策、规划、规范和标准,推进全市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等工作, 负责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完善并落实生育政策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承担全市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负责协调做好市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承担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协调工作;落实自治区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医养结合工作,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市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八)市藏医药管理局。拟订全市藏医药事业发展规划,以及藏医药人员和藏医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安全、医疗服务等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药事的监督管理和权限内藏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工作;指导藏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以及藏医药科研条件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藏医药人才培养;组织开展藏药资源普查,促进藏药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负责藏医药文化建设,监督协调医疗和研究机构的藏中西医结合工作,推动藏医药交流合作;承担全市中医药管理工作。

(九)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装备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自治区卫生健康经济政策、管理规范和标准以及财务管理规章,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配置和管理大型医用装备

(十)政工人事科(科技教育与人才科)。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机构编制、干部监督、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党群、强基础惠民生和定点扶贫以及干部出国政审等工作;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及护士的专业技术资格业务考试、职称评定和卫生健康管理干部培训等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卫生健康人才发展规划、人才队伍建设相关措施;负责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承担系统工会具体工作。

第五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编制25名。部门领导职数5名,科级领导职数19名。

第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市委、 市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 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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