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城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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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30(国家法定节假日、公休日除外) |
电话: | 0660-3377793,单位传真:0660-3377796 |
地址: | 广东省汕尾市区政和路中段自然资源局 |
(―)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 水、海洋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起草有关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体制机制。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监督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 动产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市城区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贯彻执行全民 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负责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核 算。编制全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考核标准。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市城区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三旧”改造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空间规划体系的建立、实施和监督。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衔接其他种类专项规划。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市城区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城乡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 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建立健全本市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拟订城乡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线和海岛修复等工作。牵头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贯彻执行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组织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负责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撐工 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申报。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市城区矿产资源出让工 作。
(十二)负责监督实施海洋战略规划和发展海洋经济。 贯彻执行海洋发展战略,提岀优化海洋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建设海洋强市的建议。拟订海洋发展战略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等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海洋经济运行监测评估工作。
(十三)负责海洋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管理。制定海域海岛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负责海洋观测预报、预警监测和减灾工作,参与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十四)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和信用管理,监督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图管理。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
(十五)推动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市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六)组织开展自然资源领域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七)负责市城区各项建设工程项目土地和规划管理涉及的行政审批、批后管理和监管工作。
(十八)负责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十九)负责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县 (市、区)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二十)管理市林业局。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市自然资源局应当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按照市委工作安排,强化制度设计,积极作为,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全市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确权和登记、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 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 进全市自然资源服务的便民高效,提升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1、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
2、负责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宣传等工作;
3、负责组织编制市自然资源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工作;
4、拟订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5、协调自然资源领域综合改革有关工作;
6、负责自然资源信息化改革和管理相关工作;
7、负责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课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综合统计分析和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工作;
8、指导政务服务窗口业务。
(二)政策法规科
1、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工作;
2、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3、统筹协调本系统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4、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有关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1、拟订有关财务、资金管理的规章;
2、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
3、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财政拨付、内部审计工作;
4、负责国家和省、市规定的自然资源专项基金、自然资源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工作。
(四)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与所有者权益科
1、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
2、定期组织实施全市性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
3、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4、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5、指导县(市、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6、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
7、编制本市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
8、拟订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
9、承担报省及市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
(五)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科(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
1、市政府调处自然资源争议办公室职能;
2、拟订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3、指导监督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4、建立健全全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管理登记资料;
5、调处土地、林权等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
6、负责市城区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六)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1、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
2、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3、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
4、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5、监督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
6、提出土地、海洋年度利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6、指导全市执行耕地、林地、草地、湿地、海域、海岛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工作;
7、依权限承担全市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8、负责指导监督批后实施的业务工作;
9、负责制订、修订并监督实施市城区征地补偿标准。
(七)国土空间规划科(村镇规划科)
1、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
2、组织编制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统筹衔接其他各类专项规划;
3、承担报省及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核、报批、备案工作,指导和审核县(市)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重大专项规划;
4、参与推动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发展等重大规划、重点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5、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负责市城区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6、指导县(市)做好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备案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指导县(市、区)村庄规划的编制、修订、报批和实施工作,组织审查村庄规划;
7、指导绿道规划建设管理,配合推进南粤古驿道修复和活化利用。
(八)详细规划科
1、承担规委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2、负责市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特定地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审查、报批、备案和维护等工作;
3、负责在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落实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工程的选线选址等规划成果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多规合一”;
4、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落实用地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选址的前期规划论证工作;
5、负责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定线管理;
6、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有关用地权属调查等工作;
7、指导、协调各县(市)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
8、负责市城区的城市特色景观风貌塑造和公共空间环境品质提升等城市设计工作;承担审查重大项目涉及城市公共空间环境的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
9、依权责组织、指导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和相关审查工作;会同地方政府组织特定地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具体实施工作;
10、联系省派驻市规划督察工作。
(九)规划与建设用地管理科
1、负责制订市城区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
2、负责市城区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转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
3、负责市城区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条件、规划用地许可;
4、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
5、负责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6、指导执行城乡规划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及相关规范并监督实施;
7、负责监督全市“闲置土地”处置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闲置土地”处置;
8、承担组织市建设用地会审工作。
(十)建设项目管理科
1、负责市城区建设项目的详细设计方案核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负责市城区建设工程验收和规划条件核实;
3、统筹推进项目建设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工作,以及规划核验和土地核验等审批案卷管理的督查督导工作。
(十一)城市更新科
1、拟订并监督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组织拟订市城区城市更新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负责市城区城市更新改造专项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
3、依权限负责全市城市更新项目涉及的相关审核、报批和报备工作。
4、统筹组织实施市城区城市更新改造项目;
5、按规定程序组织划定城市更新范围,核定年度改造项目;
6、统筹协调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重点项目的实施工作。
7、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城市更新工作,负责全市城市更新项目批后实施的监督和考核工作。
(十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管理科
1、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
2、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海洋生态、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等工作;
3、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
4、指导县(市、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5、编制实施矿产资源规划;
6、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
7、承担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负责重要矿区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开采管理工作;
8、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的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审批相关工作;
9、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
10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调处矿业权权属纠纷;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十三)耕地保护监督科
1、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
2、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
3、承担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复垦管理工作;
4、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十四)地质与海洋勘查防灾科
1、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市地质工作;
2、协助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海洋科学调查与勘测;
3、管理市级地质勘查项目;
4、承担海洋观测预报管理工作,配合建设国家全球海洋立体观测网;
5、开展海洋生态预警监测,承担地质、海洋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发布相关警报和公报;
6、参与地质和海洋灾害应急处置;
7、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十五)海洋规划与经济科
1、拟订海洋经济发展、海岸带综合保护利用、海域海岛保护利用、海洋军民融合发展等规划并监督实施;
2、承担推动海洋新兴产业发展工作;
3、开展海洋经济运行综合监测、统计核算、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工作;
4、承担相关海洋事务的综合协调工作。
(十六)海域海岛管理科
1、拟订海域使用和海岛保护利用政策与技术规范,监督管理海域海岛开发利用活动;
2、组织海域界线、大陆及海岛海岸线勘定和管理;
3、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审批的用海、用岛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开展海域海岛监视监测和评估;
4、负责无居民海岛、海域、海底地形地名管理工作;
5、监督管理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及海上人工构筑物设置。
(十七)测绘地理信息管理科
1、负责全市测绘管理和地理信息管理;
2、编制全市基础测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项目;
4、建立和管理全市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开展测量标志建设、维护和管理;
5、开展全市测绘行业资质管理、测绘市场管理、地图管理和公开地图审查、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
6、负责全市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
7、指导县(市、区)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工作。
(十八)执法监督科
1、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并指导实施;
2、查处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全市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
3、负责自然资源领域信访工作;
4、配合国家自然资源领域督察相关工作;
5、指导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
(十九)机关党委办公室
1、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等党群工作;
2、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劳动人事工资等工作;
3、负责制订本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规划、计划,指导教育培训工作;
4、负责干部职工考核、任免、调配、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出国政审、劳动统计、档案管理以及老干部管理工作;
5、指导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