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岱岳区自然资源局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
机构信息
地区: 岱岳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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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 8:30--12:00 下午 13:30--17:00
电话: 0538-8568581
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大街435号
详细介绍

(一)依法履行全区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执行国家关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制度规定,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贯彻执行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争议调处和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区自然资源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

(四)负责全区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落实国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区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研究拟订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开展自然资源形势分析,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组织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完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组织拟订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

(七)负责统筹全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落实国家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以及森林、草原(地)防火相关工作,组织编制地质灾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治规划、计划、相关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全区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指导开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和防火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应急管理部门,以应急防灭火指挥部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九)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区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十)负责全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及压覆矿产资源初步审查。负责全区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依法进行矿业权管理。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负责全区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区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区级地质勘查项目。

(十一)负责全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组织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二)负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林业和草原(地)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规章草案和标准;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森林、草原(地)、湿地、沙化土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十三)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林业和草原(地)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区造林(种草)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标准、规程并监督执行;负责造林、营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公益林、用材林、经济林(干果、水果等)、林下经济、中药材的培育发展工作;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地)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指导森林城市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沙化土地防治工作;拟订全区防沙、治沙规划,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指导林业和草原(地)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区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负责森林、草原(地)、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区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全区林木凭证采伐、木材运输;负责林地管理,指导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区级以上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管理草原(地)、湿地资源的保护修复和开发利用,拟订相关保护修复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

(十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提出全区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调整建议;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经营利用和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育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十六)负责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湿地公园、森林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监督管理。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和相关标准;负责各类区级保护地的设立、规划、建设,负责市级以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和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十七)负责推进全区林业和草原(地)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草原(地)等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草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管理工作;指导开展退耕还林还果。

(十八)监督管理国有林场、苗圃,指导国有林场、苗圃建设和发展;组织林木种苗、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花卉、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古树名木、珍贵树木保护和转基因生物安全相关工作;指导林业、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九)负责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负责管理区级林业资金并监督国家、省、市和全区以及外资的使用;管理区级国有林业资产;审核重点林业建设项目;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区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全区林业统计工作。

(二十)拟订林业和草原(地)资源优化配置及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行业扶贫相关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科技创新、科技推广、科技培训等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地)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地)对外交流和合作事务,承担湿地、沙化土地、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二十一)负责协助上级自然资源部门规范全区土地和矿产资源以及测绘市场秩序。指导全区森林和草原(地)相关行政执法工作。

(二十二)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

1.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落实监管责任、强化审批联动,优化政务服务工作。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工作便民高效。

2.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履行全区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全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引领。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

3.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地)、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维护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

(二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矿泉水、地热水管理。开采矿泉水、地热水,区水利局负责配合上级水利部门组织确定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的经营权,区自然资源局负责配合上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有关审查工作,相关部门按照权限办理《取水许可证》及《采矿许可证》。

2.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区水利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负责。区交通运输局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安全负责。区水利局负责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交通运输局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在河道内采砂由区水利局组织确定河道采砂经营权并办理《采砂许可证》,区自然资源局做好有关审查工作,并负责办理《采矿许可证》。

3.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区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实施监测。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地下水环境质量实施监测。区水利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4.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煤炭行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区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

5.关于采空区治理。历史形成的采空区,由区自然资源局牵头,联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治理方案。正在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形成的采空区,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督促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矿山企业制定并落实治理方案。

6.关于地质灾害防救。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编制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地质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指导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承担重大地质灾害救援指挥的现场协调保障和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编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指导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利局、区气象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地质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区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以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7.关于森林、草原(地)火灾防救。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承担落实全区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地)火灾预防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宣传、防火巡护、火源管理、监测预警、督促检查、防火设施和队伍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地)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区应急管理局负责承担森林和草原(地)防火应急处置和扑救等职责。

8.关于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质量安全监管。区自然资源局(区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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