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商河县 |
分类: | 政府机构 > 住建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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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 8:30-12:00 14:00-17:30 |
电话: | 0531-84863230 |
地址: | 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7号邮政编码 250016 |
(一)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 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 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负责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提高城镇化质量。组织开 展新型城镇化战略研究,提出加快新型城镇化工作的政策建议。 组织拟订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 发展有关政策。
(三)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工作。会同有关部 门拟订绿色建筑节能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 筑节能项目,推进绿色建筑节能项目实施。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 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项 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组织 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办法并监督执 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 额和行业标准。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 造价计价,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六)负责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组织或参与建 筑工程(含燃气、供热)质量、权限范围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
(七)拟订城市勘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 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 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 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和行业管理。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组织审查大中型建筑工程、燃气、供热工程初步设计。
(八)负责拟订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乡村振兴和小 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相关工作。
(九)拟订全县房地产业的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 实施。负责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 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 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经纪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指导监 督房屋产权管理。负责建设住房信息系统(含个人住房信息系 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十)负责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 研究拟订全县住房保障相关政策、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安排并监督实施。
(十一)深化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拟订全县住房制度改革政 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房改购房、住房补贴审核和房改售房资 金的归集工作。指导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管理工作。负 责直管公房资产的监督管理和租金标准测算。
(十二)拟订物业服务行业发展规划和标准,制定物业管理 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物业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 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制度并监督执行。指导物业公共部 分以及公用设施交付工作。负责住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 监督执行;负责提报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负责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征收工作。
(十四)负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发展规 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 和利用。
(十五)负责拟订城市更新范围,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 划,负责全县城市更新项目的协调推进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县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征收实施单 位和征收评估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保护管理利用 和城市雕塑建设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 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城区公园管理、道路绿化工作。拟订园林绿化 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 作。负责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园林绿化市场,规范 园林绿化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定园林绿化建设、养护标准和管 理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建设工作。指 导农村绿化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园 林绿化资金并监督使用;审核重点园林绿化建设项目;提出园林 绿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园林 绿化统计工作。组织开展园林绿化科研、科技成果推广、教育培 训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指导园林产业发展以及利 用外资工作。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牵头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和城乡绿化重点工 程领域项目招商,协助做好客商考察市政设施等投资环境的服务 工作。
(十八)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十九)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 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深化“一次办成”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 本行业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新型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落实 监管责任,探索智慧监管、包容审慎监管,提高监管的公平性、 规范性、简约性。推进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政务服务新型平 台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挂财务审计科牌子);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 作;负责机关文电、文秘、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调 研、会务、信访、档案、法制、后勤管理服务、安全保卫等工作; 负责机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工作;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组织人 事、机构编制、工资保险以及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工作;负责机关 财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所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监 督管理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和县12345市民 服务热线办公室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 应诉及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等工作;研究提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建议。
(二)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管理科。负责全县新型城镇化建设 有关工作,督促落实新型城镇化发展有关政策。拟订全县城市勘 察、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工程抗震设防相关政策并监督实施。编 制城乡建设抗震防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消 防设计、施工图审查和标准设计的监督管理。负责历史优秀建筑 保护管理利用和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 村)、街区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有关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危房改造,指导小 城镇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工作。负责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城镇减排 工作。指导全县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 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管理全县建筑市场,规范建筑 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筑扬尘污染防治综合协调工作。组织 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 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负责建 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全县城市更新,负责城区园林绿 化建设、公园管理及道路绿化有关工作,负责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负责园林绿化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维护计划并监督执 行;负责提报城乡建设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及维护预算计划;负 责全县燃气、供热行业的监督管理,拟订相关规划和年度计划并 监督实施。
(三)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开发管理科。负责全县住房制度改 革和城镇家庭住房保障有关工作。负责物业服务业市场的监督管 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监管和行业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全县 房地产市场,规范房地产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规范房地产市 场秩序,落实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制定全县房地产开发、房屋 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估价、房屋经纪管理的 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建设住房信息系统。协同有关部门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有关工作
事业单位及职责1、城乡建设服务中心
职责:
(一)负责宣传、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城乡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及法规。
(二)承担全县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工作。
(三)负责本县工程项目竣工档案的验收工作。
(四)承担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安置房选房、交房、建档等工作。
(六)承担房屋拆除及拆后管理等事务性工作。
(七)负责城市更新(棚改旧改)项目的策划、包装、手续办理及融资等工作。
(八)承担征收拆迁资金管理支付等辅助性工作。
(九)承担城区园林绿化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的建设辅助性工作。
(十)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绿化养护工作。
(十一)承担公园园容维护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公用事业发展服务中心
职责
(一)承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工作。
(二)负责房屋交易行为的办理工作。
(三)承担商品房项目测绘成果挂接工作。
(四)负责公租房、人才公寓分配使用工作;承担房屋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五)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3、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中心
职责
(一)承担对全县已办理施工许可手续(质量监督手续)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辅助工作,为全县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技术支撑。
(二)承担对全县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辅助工作。
(三)承担对全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质量的监督管理辅助工作。
(四)负责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协调和服务工作。
(五)承担对全县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辅助工作。
(六)负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七)承担工程计价依据的事中事后监管辅助工作及定额解释工作。
(八)负责主要地方材料价格的测算、上报工作。
(九)承担工程造价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具体工作。
(十)完成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